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持有基金的,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持有目标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是指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三)除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应当高于1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条 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基金中基金的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第五条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征求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第六条 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楚、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特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二是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三是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四是基金中基金投资本公司以及公司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七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就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制定有效业务规则和安排。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与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外基金的,遵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及其配套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