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论坛上提出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的改革开放新举措,明确要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同时尽快放宽汽车行业等制造业外资股比限制。在美联储连续多次加息、美国政府宣布降低企业税负以引导国际资本流向美国,并且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习主席提出新的开放措施,体现了领导层的决心和信心,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时间节点提出这个说法,是领导层站在新的发展环境中对未来金融市场做出的重要布局。
次日,央行行长易纲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针对信托行业,易纲表示,在今年年底以前,还将推出相应措施,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一、信托公司股权现状
到2018年一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的股权性质可以分为央企控股型、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型、金融机构控股型、民营企业控股型等4类,其中央企控股型信托公司16家,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型29家,金融机构控股型13家,民营企业控股型10家。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看,仅10家民营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无国资背景,而其余三类控股类型信托公司均带有鲜明的国资背景。
在考虑境外机构入股后,我们单独列出了外资参股型信托公司,在目前数量为8家,占比12%。
(一) 央企控股的信托公司
截至目前,共计16家信托公司为央企控股,其中14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超过50%。
(二)金融机构控股的信托公司
金融机构控股的信托公司共13家,其中10家公司股东控股超过50%。
(三)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的信托公司
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的信托公司数量在四类控股类型公司中最多,共29家,其中控股股东绝对控股的达21家。
(四)民营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
10家民营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中,其中5家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五)外资参股的信托公司
自监管层允许外资机构参股国内信托公司、并打破20%参股比例限制后,到目前共计8家信托公司有外资背景。其中5家公司的外资股东持股比达到此前最高限制,但限制取消后均未增持。
二、信托机构股权开放
(一)境外机构持有信托股权情况
事实上,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放开了境外机构持有国内信托公司股权的限制,在当年银监会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虽然仅开放了部分股权,但依旧吸引了不少境外机构入股国内信托公司。
2007年北京信托进行战略重组并引进威益投资作为单一外资股东,持股19.99%,成为国内首家引进外资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此后的五年时间里,陆陆续续有多家境外机构参股到国内信托公司;但在2012年开始,蒙特利尔银行和摩根大通分别入股中粮信托和百瑞信托后,外资公司入股国内信托公司的热潮开始冷却。
自2015年开始,部分外资股东开始从信托机构中撤资或减持。巴克莱银行在新华信托2015年7月增资扩股过程中放弃增资,参股比例由19.5%稀释至5.57%;麦格理资本于2015年11月将其持有的华澳信托19.99%股权悉数转出;摩根士丹利于2015年12月将所持的杭州工商信托所有股份清空;2016年5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将所持兴业信托股权中的一半转让给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降至8.4167%;2017年2月,苏格兰皇家银行将其所持的苏州信托19.99%股份全部转让给苏州银行。
在2014年底时,有外资股东参股的信托公司有11家。2015年底,参股信托的外资公司降至9家。到2018年3月,具有外资背景的信托公司仅8家,且机构持股比例出现缩水。
(二)引入外资机构的初衷及现实
从过去外资股东参股信托公司的案例来看,都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银监会2007年批文同意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国内信托机构的初衷,包含境外股东能够帮助其参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业务开拓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此外,从被批准参股到国内信托公司的境外机构类别来看,均属于投资银行类机构,监管部门或多或少还希望通过境外投行参股的方式提升信托机构主动投资能力。
但由于20%持股比例限制、对国内市场环境不熟悉、国内信托公司业务以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为主等多种因素影响,外资股东绝大多数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无法起到战略投资者的作用。此外,境外机构参股的信托公司整体表现一般,除中航信托、兴业信托两家在信托管理规模和盈利水平方面表现优秀,其他公司,诸如苏州信托、华澳信托等的财务数据处于行业中下游水平。在参股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的背景下,外资股东选择撤离不难理解。
(三)外资机构参股未来
虽然2015年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国内信托公司比例的上限取消,以此提振外资参股国内信托机构的信心,但却没有外资参股机构扩大持股份额,也未能扭转外资机构撤出信托公司的局势。
在新的监管环境和发展背景下,信托业机构面临业务转型的压力,需从以往的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业务重点从以往的房地产、基础建设、银信合作三大业务转向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等标准化产品。与此同时,资管新规也提出要引导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计划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更多的向标准化产品投资。新环境对以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在主动管理及投资能力方面提出了巨大的考验。
但这恰好是境外投行类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其在证券、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标准化产品领域的投资实力较强,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也是境内机构暂时有所欠缺的板块。因此,现在不仅是中国信托业引入境外金融机构资本和技术弥补短板的机会,也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信托业发挥自身优势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