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对冲制度
基本上每一个金融期货交易所都采用了相互对冲制度。这也正是期货市场(包括金融期货市场)与远期交易市场的本质区别之一。在远期交易市场中,由于每一份合约很难找到与其规格一样的另一份合约,因此难以在合约到期前进行相反操作。而在金融期货市场中则有所不同,金融期货市场中的每一份金融期货合约都是由金融期货交易所慎重设计的、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已经介绍过,金融期货合约在基础资产、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刻度值、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比例、交割日和交割方式等各要素均进行了统一规定,唯一的变量是基础资产的价格。
金融期货合约的标准化为金融期货投资者提供了对冲的机会,即投资者(无论买多还是卖空)可以在自己所持有的金融期货合约到期前进行一笔相反的操作来平仓,而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再进行实物交割。这种可相互对冲的机制给那些金融期货套期保值者和投机交易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为这类投资者根本不需要实物交割,只需要合约在到期前能够平仓了结,而相互对冲制度正好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正是这种相互对冲制度,吸引了更多各类投资者,使得金融期货市场更加活跃。
涨政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被称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daily price limit)或“每日停板额限制”,即交易所对金融期货合约价格每个交易日所能变动的最大幅度进行的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期货合约每日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规定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通常情况下,因价格已涨至上限而不能再上涨从而引起当日交易停止的状态被称作“涨停板”(limit up);类似地,因价格已跌至下限而不能再下跌从而引起当日交易停止的状态被称作“跌停板”(limit down),
不同交易所对涨跌幅度的限制有所不同,对不同金融期货合约品种的涨跌幅度限制也有所不同,有些交易所对一般交易日与最后交易日的涨跌幅度的限制也不同。如新加坡日经225 (Nikkei 225)股指期货的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2.5% ; CME则规定在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最大跌幅为20%,但没有最大涨幅限制;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一般交易日的涨跌停板额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合约最后交易日则为前一交易日的20%。当然,也不是每一个交易所都会采用涨跌停板制度,如香港的恒指期货、英国的FT-SE100股指期货交易都没有这种规定。
与涨跌停板制度相得益彰的一个制度是熔断机制,或被称作“巡回断路系统” ( circuit breaker)。该制度规定在合约达到涨跌停板额之前,为金融期货合约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只能在熔断价格范围内交易。这种规定为合约价格在达到最大涨跌幅度之前提供了一个缓冲阶段,为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是提供了一个冷静决策的机会,可以防止做出过度的反应。熔断机制是1987年美国股灾后的产物,不过该制度也存在不少争议,所以很多交易所尚未采用该制度。中金所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熔断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如果合约市场价格触及6%且持续触及5分钟,那么熔断机制就被启动了;在随后的5分钟内,合约买卖申报价格只有在6%的波动幅度内的才可能成交,超过6%的申报将被视为无效。5分钟的熔断时间过后,合约价格限制将被放大到涨跌停板幅度。但是在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如果熔断机制已经启动,则终止执行;并且每个交易日只能启动一次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