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买卖股票,首先必须在登记公司开立帐户。投资者开立帐户要备齐以下证件:
1、正式的居民身份证。
2、深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电脑通存通兑存折。
3、法人开户还要备齐: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主管机关批准入市的证明。
然后在登记处填写股东名卡,股东名卡的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派息银行名称、帐号等。登记处为股东设立股东代码,建立股东个人档案及股东分帐户,向股东发放股东代码卡,投资者凭股东代码卡到证券商处办理委托买卖。
证券商在接受委托时,除了要查验委托人的股东代码卡、居民身份证、股票存折、现金存折和其他证件以外,还要审查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接受其委托开户或买卖: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受破产宣告末经复权者。
3、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4、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三年者。
5、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五年者。
证券商同意委托人开户以后,委托人可以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在办理委托买卖时,证券商和委托人之间要办妥受托契约。
委托契约要载明委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如果委托人是法人,还要载明法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规章为受托契约的一部分。
此后,委托人填写委托书,委托证券商代理买进或卖出股票。委托人在委托买卖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证券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或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商接受客户委托以后,将委托事项用热线电话通知驻交易所的出市代表或通过电脑交易网络的电脑终端直接在柜台输入委托事项。交易一经成交,由出市代表通知其营业处所,制作买卖报告书,并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在证券商的营业处所公告,并在当日下午办理好交割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