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开发行的管理,有两种体制,一是核准制,二是准则制。不论是采用核准制还是准则制,都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书面材料,并送交给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交付给. 社会公众,将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充分公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在采用这种制度的证券市场中,股票的发行必须先经主管机关的核准,主管机关就发行人的实质条件如最低资本额、盈利能力及预测、产业发展前途等内容予以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 -定的条件,主管机关才会同意发行股票。
采用准则制的国家,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开有关资料,申报后经一定时期如主管机关没有提出异议,申报即视作批准,发行人即可发行股票,不需要主管机关的积极批准。准则制的基本精神在于通过资讯的全面公开,而不就发行人的实质条件加以限制。
深圳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批采用的是核准制,发行人发行股票不仅要按《深圳市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文件和材料,还要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才能发行股票。
这些实质条件包括:
1.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2.公司的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25%。只有那些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公司,才有可能发行股票。
此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审核标准,以决定核准、不予核准或撤销核准公司发行股票,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不得有下列情况,否则主管机关得不予核准或撤销核准:
1.申请事项有违反法令或虚伪的记载;
2.申请事项有变更,经限期补正而未补正者。
第二,公司不得有下列情形,否则不能发行优先股:
1.公司的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已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息者;
2.对于已发行之优先股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第三,公司不得有以下情形,否则不得发行新股:
1.连续两年有亏损者;
2.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者。
以上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规定,具体表现实质审查原则的精神,换言之,即使公司将上述情形完全公开,也不能发行新股。深圳股票市场的发行采用核准制,同时基本上亦采用公开原则的精神,要求发行人正确而完全地公开公司的有关资料,使投资者能有投资决策的依据。除需公开之外,还要辅以一定的实质条件,使未具备一定财务标准的发行人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目的在于给投资者双重保障。
深圳股票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投资者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而且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很多,他们大多在日常工作之外自己买卖股票,大多数投资者既无时间又无专门知识去从事投资分析,如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不设定一定的条件,必然会增加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困难。
但从国外实行核准制的实践看,核准制也有不利的一面,投资人鉴于政府的证券市场管理机关已事先核准证券的发行,购买证券时,往往有依赖心理,以为政府的核准即是对证券品质的保证,因而疏于作独立的投资判断。
在此情形下,遇有发行人以虚伪的财务报表欺骗主管机关时,投资人不免受害。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开财务状况也可能发生非主管机关所能预计的变化,投资人惯于依赖政府,未能注意这些变化,因而蒙受损失,而政府也备受困扰。
其实,有价证券募集和发行的核准,只不过是发行人的申请符合各项规定,允许其募集与发行而已,主管机关并不因此而对该种证券的品质作出承诺,发行人也不能利用主管机关的核准作为证实申请事项或保证证券价值的宣传。
核准制的另一个缺点是成本太高。主管机关要全面审查公司经营情况,业务与财务情况,费人、费时都很多。在市场发展的初期,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数量有限,规模也较小,主管机关还能勉强为之,当市场规模扩大,申请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案件大量出现的时候,再用核准制可能就力不从心了。
因此,许多国家在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都逐渐由核准制转向准则制。这种转变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公司设立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开发行公司与市场交易的量与质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日扩增;
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各种投资服务亦逐渐充实;在有价证券募集与发行的审核上,会计师财务签证的责任也加强了,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有虚伪不实内容时,对善意的投资者卖出或买入有价证券所受的损害可以取得适当的法律救济,因此,客观上也可以逐步地把核准制转向准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