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原则是证券管理的灵魂,是证券法规的基石。美国的大法官布兰蒂斯(Brandies)曾经说过: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这句名言应用在证券法律上有两层意义,第一,要使投资人在买卖证券之前,有充分而正确的资料和信息可供参考,并据以做出合理的判断,以不致受到欺骗和愚弄;第二,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商、大投资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有关资料,让政府管理当局及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本身就有阻止这些人进行诈欺活动的作用。
公开原则的推行,可以取得三大效果:
1.减少公司经营者浪费公司的财产;
2.减少证券诈骗案件的发生;
3.增进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公开原则所要求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上市公司、证券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司情况.的公开传播。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两个法规规定,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必须向社会提交公开说明书;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当公司有重大交易、公司参与收购与合并、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为公开销售公司股票提供的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以下的实质内容:发行者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票销售或证券承销商所进行的转售方式、公司未来的前景等。发行公司、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和公证会计师都应对公开说明书中材料的不真实或遗漏负法律责任。
有的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还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定期公布他们持股和参与交易的情况。深圳目前尚无此要求,但按有关法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公司须在每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公开前十名股东的资料。
此外,国外的证券管理机构还要求证券商必须保留各种记录,并按有关管理当局的要求予以公布,每年将经过公证会计师审计的财政决算存入档案,并将自己的资金平衡表提供给顾客,让顾客了解其经营情况和风险承担能力。
目前,《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只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每月向主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兼营证券商免报)、营业报告书,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损益表和年度营业报告,没有规定证券商有向投资者公布自已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义务。
为了保证公开原则的实现,必须有一整套的信息传输制度。
1、政府管理机关的信息传输系统。政府证券市场管理机关传播的信息主要有注册登记存档的公开说明书、代理委托书、投标文件等,以及政府发表的各种公告、文件。
2、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传播系统。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之一就是传播上市公司的资信。上市公司依法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报表及.其他文件,通过集中交易市场传播到投资人手中;交易所也编制上市证券的成交数量和价格、价格指数并加以公布,供投资人参考。
3、公司本身传播的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其新产品开发、业务发展与技术进步情况,定期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
4、研究机构和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专业或非专业机构的研究报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编制的公司资料、行情分析和预测等只有通过报刊、杂志、电台和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才能及时广泛地传播开来。上述多元化的信息传输系统在深圳股市上已基本形成。
5、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公开发行和买卖的证券,需要得到公认的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信用级别传播的是有关某种证券的综合信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的目的在于给投资者决策提供一组可以依据或参考的有关信用风险方面的资料,证券评级是建立有效的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目前在深圳尚属空白。即将成立的深圳企业信用评级公司在这方面将会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