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公告编号:2019-94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35号”)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租赁按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的规定执行;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35 号、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财会〔2018〕35号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鉴于公司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新租赁准则,根据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将根据财会〔2019〕6 号附件2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将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等。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将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等。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本次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