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5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则被排除。
限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有如下五点:
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二是控制投资杠杆。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肛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或100%之内。
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规定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