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石油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些经验将对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产生指导意义。
首先是灵活的交割方式。
石油期货的交割方式比较灵活,既可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又可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美国NYMEX的取暖油期货、WTI原油期货由于与现货市场非常接近,因此采用实物交割方式。英国IP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相结合的方式,日本、新加坡推出的中东原油期货由于远离现货市场,实物交割比较困难,则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同时,英国布伦特原油期货的交割方式中配有期货转现货(EFP)和期货与现货掉期(EFS)方式;日本汽油期货增加了协商交割和声明交割等方式,使投资者在交割过程中更为灵活和主动。
其次是健全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从期货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为保护期货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条例,各交易所都制定了完备的业务规则,形成了健全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如美国1921年制定《期货交易法》,1922年出台《谷物期货法》,1936年出台《商品交易所法》,规定设立由农业部、商业部、司法部及其他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期货市场的联邦政府机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使期货交易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1978年,美国对1921年《期货交易法》进行修订,修改后的《期货交易法》赋予商品交易所委员会管理所有期货合约交易的特权,此后又先后三次对其进行修订和展期。日本的期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品交易所法》、《商品交易法施行令》、《交易所税法》、《交易所税法施行规则》等。由此可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国际通用的基本措施。
再次是完善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在近150年的期货市场发展进程中,期货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对各国的期货市场健康而迅速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市场已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的自律管理和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为基础,辅之以商品交易所委员会的依法监管的三级管理体系。英国期货市场也采用“三级管理”的管理体系,政府采用非直接手段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根据政府的法规政策,制定各自的管理条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进行微观管理。日本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同样是采用“三级管理”,但每一级的作用大小、作用形式和欧美有些不同。同欧美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日本没有设立类似美国CFTC和英国FSA这样的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但政府中有主管大臣和主管部门。政府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为期货市场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暴露出日本期货交易所本身的管理薄弱问题,内部经营的自治性不足,缺乏应有的活力。
接着是持续增长的期货交易规模。
美国、英国、日本的石油期货交易量都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在商品期货中,石油期货交易量远远超过农产品期货合约,一直占据着商品期货交易的首位。近年来,国际政治形势动荡不安,石油价格剧烈波动,石油相关企业利用衍生产品规避的意识明显增强。同时,随着国际石油市场一体化以及石油跨国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石油期货和期权更是成为石油企业用作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各国期货市场通过健全法制,丰富石油衍生品种类,提高期货合约设计水平和鼓励套利等手段促进石油期货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
最后是分层次分担风险的结算体系。
美国和英国的期货交易所是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交易所,大多实行三个层次的结算方式。
第一层次是交易所与结算会员结算。在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中又区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由实力雄厚的交易会员组成,大多是较大的集团或金融机构,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企业资信,组织健全和营运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他们代理非结算会员对交易所进行结算,也同时承担着非结算会员的市场风险。
第二层次是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结算会员负责管理和控制非结算会员的风险,非结算会员承担着为其所代理客户履约的责任。
第三层次是非结算会员与客户的结算。非结算会员要对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免客户出现风险遭受损失。三个层次结算,使市场风险在多个结算环节中得到层层分散和化解,各结算层次因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压力,努力管理和控制风险,从而使市场风险集中爆发的概率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