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
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以下几点是最基本的规则
1.交易单位。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的交易单位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与标的指数的乘积来表示的。所谓“一定的货币金额",在一个交易所是固定的。因此,期货市场只以合约的标的(指数的点数)来报出它的价格。例如,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上市 的主要市场指数期货(“主要市场指数期货”是该交易所推出的一种股指期货)合约规定,交易单位为250美元与主婴市场指数的乘积,也就是说每1点250美元。当主要市场指数为410点时,一张合约的价值就是410x250= 102500 (美元)。如果主要市场指数上涨了30点,一张合约的价值就增加了7500美元。
2.最小变动价位(最小价格波幅)。
股票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即一个“刻度”,通常也以一定的指数点来表示。如标准普尔500 (S&P500) 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05个指数点。由于它的每个指数点的价值为500美元,因此每一份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25美元。也就是说,交易中价格每变动一次的最低金额为每一份合约25美元。香港金融期货的最小价格波幅为1点,即港币50元。
3.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自1987年10月股灾以后,绝大多数交易所均对其上市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规定了每B价格波动限制,但各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既表现在限制的幅度上,也表现在限制的方式上。同时,还经常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日价格波动进行限制。在这种规则下,最高价格叫作“上升极限”,最低价格则叫作“下跌极限”。
4.结算方式。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抽象性,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不同于商品期货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现金交割。商品期货交易在合约到期后,必须按所持合约的数量交付或提取现货;而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当合约到期时,只需根据最后交易日股指期货结算价与该股指期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新开仓价格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并以最终支付盈亏的方式结清所有头寸。在现金结算方式下,每一个未平仓合约都会在到期日自动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