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委托方与受托方基于共同的投资,共同出资入股成立一家股份公司进行相关的投资
什么是投资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出资的专户理财融资方式?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证券投资类型人才的需求量也呈现出一种同步增长趋势,大量证券公司的精英人物纷纷自己跳槽出来单独开展业务。由于他们专业知识熟悉,前期又有较好的各种类型大客户基础,因此诸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融资服务公司”、“市场策划服务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和“财务顾问公司”等新型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拔地而起。
它们与其他操作形式的私募基金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式注册设立了一家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而以这个投资公司的名义和账户进行相关证券买卖。如果这种公司类型的资金在具体运作上比较合乎规范的话,则势必难以避免地将产生两个使它们难以逾越的难关:一是公司资金的整体进出殊为不易;二是它们除了在买卖证券时需要缴纳有关税费外,在平时还需要缴纳营业所得税,分红派息部分可能还需为之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的情况下,这些投资类公司都有一部分自有资金,并因它们规模大小的不同,受到监管的力度也完全不一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般要求拥有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并要求该类公司的核心员工持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而且常常被有关部门纳入重点调查对象之列。而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仅需10万元人民币,并且常常不受什么约束,也很少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不过,这类公司大多不像投资管理公司那样名正言顺地打着大招牌,所以多半只做熟客生意。
像这样的一些投资类公司,它们往往会尽可能地设立一些与之相关联的公司。因为这样一来,不管它们是以什么名义在使用那些流动性极强的生产经营性资金,更多地甚至是银行出来的贷款资金,只要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巧妙地拐上了一个弯,资金马上就可以辗转流入某个股票资金的账户里。
同时,这些账户不仅仅只是可以分散所有的流通股票筹码,以掩人耳目,规避高层的监管,也可以更加方便地申购新股,从而形成一条十分稳定的资金收益渠道。
国内很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公司除了在做二级市场的投资业务之外,还同时积极地参与相关的资产运营中介服务。
这些主要是他们有着大量而又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其触角涉及各地政府部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各类财经媒体,以及各类科研院校。他们巧妙地策划着各类上市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行业调整、资源整合,大肆玩弄着“空手套白狼”的投资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