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投资者风险与政府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从投资者面临的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但股指期货除了金融衍生产品都具有的这些一般性风险外,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还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这些特定的风险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直存在。
2.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 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3.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制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面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 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