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持股的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的股票被称为G股。
1.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证券市场在创立之初,为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票。非流通股,主要指国家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流通股,主要是公开募集的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因扰着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
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2.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为此,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
(1)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 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2)临时股东大会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3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3)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4)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很大的话语权,它的“威力”在首批试点中已经体现。比如清华同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虽然总体上得票率很高,但由于流通股股东表决赞成率为61. 91%,最终还是没能通过。
(5)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