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调整的必要性
当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情况时,股票价格会因此出现跳空缺口。在证券交易中,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并加以提示性标识,除权除息处理后,价格变化了,但交易者的账户也发生了变化,比如股票增加了,或者即将收到红利。
对期权交易而言,除权除息后,股价或ETF价格变化了,并不会在账户中增加证券数量或收到红利,如果不对行权价及合约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除权后的标的证券价格交易,肯定会对持仓的一方造成莫名其妙的损失,当然,另一方会得到莫名其妙的好处。不妨举一个夸张一点的例子以明其理。
假定标的证券除权前价格为20元,行权价18元的认购期权是实值期权,其内在价值为2元,该期权的合约单位为10000股,合约的名义价值=合约单位X行权价=10000X18=18万元。合约的实值部分=10000X2=20000元。
现在该标的证券决定以10送10的比例送股,我们知道,标的证券的除权价因此变为10元,但持股者的股票也翻倍了,按照除权价计算,持股者既没吃亏也没沾光。
但对上面的股票期权交易者而言,如果行权价和合约单位不变,10元的除权价相对于行权价18元的认购期权而言,成了深度虚值期权,莫名其妙地出现了大亏损。反过来,对认购期权卖出方来说一下沾了大光。
怎么调整才能实现公平?不难想到,除权后,合约单位由原来的10 000股变更为20 000股,同时行权价由原来的18元变更为9元,对期权的买卖双方而言都是公平的。
这样调整后,新合约的名义价值=新合约单位X新行权价=20 000X9=18万元,与原来一样。相对于10元的除权价,新行权价9元的认购期权还是实值期权,新合约的实值部分=20000X1=20000元,也与原来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