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加挂
前面的第5条介绍的合约挂牌数量是指当月合约到期摘牌后,需要挂牌新的到期月份合约的数量,这种情况称之为“到期加挂”。除了“到期加挂”外,还有两种可能增加挂牌合约的情况,分别称为“波动加挂”和“调整加挂”。
波动加挂是指合约存续期间,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以致最新的平值期权之外实值期权或虚值期权少于2个时,在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增挂新行权价格合约,至实值或虚值合约数至少2个为止。
比如,某月份合约新挂时依据18.10元的股票价格挂出的5个行权价分别为16, 17, 18, 19及20元,其中18元代表平值期权。某天,股票价格从昨收盘18.40元上涨至19.80元收盘,最近的靠档行权价(代表平值期权)为20元,由于在20元之上已经没有行权价.不满足上下至少两个行权价的规定,于是在下一交易日加挂22.5和25元两个行权价。
调整加挂是指当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新挂合约。如何调整及加挂见下面的“标准合约调整引发的连锁反应”。
交易所申明: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视市场状况推出其他行权价格合约或不加挂新合约。比如,在合约到期日三个交易日以内(含3个交易日)了,不加挂该月份新合约。又如,若合约标的不在最新公布的合约标的范围之内,则不加挂合约。
合约摘牌
合约摘牌可以分正常和非正常两类,期权合约到期自动摘牌属于正常类别,还有当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会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如果调整过的期权合约当日收盘后无持仓,则自动摘牌,这也属于正常类别。非正常的情况是当合约标的发生终止或暂停上市的情况,这时的期权已成为无本之木,自然无法再继续交易了,需要作特殊的摘牌处理。对此,交易所规定:在合约标的停止交易前,交易所对未到期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调整至终止或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如果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后,还有证券未交收的,有实物必须实物交收,否则按现金结算处理,现金结算按交易所公布的合约标的交割价格(合约标的最后交易日最后半小时按时间加权平均价格)对实值期权合约进行现金差额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