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芝加哥和纽约,针对期货价格、股票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已经非常流行了,当时将这种针对标的物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称为“特惠权”交易,在随后的演变中,这种价格保险交易被定名为“Option”交易。翻译中,我国台湾地区习惯上将其译为“选择权”。大陆和香港习惯上将其译为“期权”。1973年,美国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了一家新的交易所,称为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同年4月,新交易所正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交易,这是全球第一家进行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所。而在此前进行的期权交易实际上都是在场外进行的。
用“期权”作为“option”的翻译,还是比较确切的。
保险4要素中,第二个就是时间,意味着任何一份保险,在签订时都会规定一个保险有效期,在未来某一到期日后,保险就自动失效。“期权”中的“期”字既体现了保险的“远期”特征也传达了保险有“期限”的特性。
那么“权”字又当何解?这个“权”是指选择权,意指买进保险的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或保险到期时有选择的权利。在前面的【例1一3】中,乙方担心股价上涨而买进了保险,如果到期股价高于50元,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履约,即按照每股50元的价格从甲方手中买进10万股AC股票;如果到期股价低于50元/股,乙方可以选择让保险单作废,并没有义务必须买进股票。实际上,即使到期股票价格高于50元,乙方也可以选择放弃,比如,到期股价为50.02元,与合同规定的价格只有2分钱的差价,乙方觉得吸引力不大,不打算从甲方那里买进AC股票了,这样做也可以。同样,在前面的【例1一2】中,乙方担心股价下跌而买了保险,如果到期股价低于25.20元,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履约,即按照每股25.20元的价格卖给甲方10万指定的股票:如果到期股价高于25.20元,乙方可以选择让保险单作废,并没有义务必须卖给甲方。乙方到期具有选择的权利,是因为他当初支付了保险费。反观甲方,因为是卖出保险,所以当时只能听从乙方的选择,等于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