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和资合相结合的一种公司模式。有限公司最初设立时,股东之间基于相互认同,共同的想法,创办了公司。但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是因为公司遇到了困境;有时是因为公司发展后,股东利益的不均衡;有时是因为股东之间很难就经营的目标达成一致;总之,由于各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以后,有可能会发生了股东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这时候,有的股东会提出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该如何退股?老板应该如何应对?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
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要求退股,一些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公司经营和积累的情况,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还有的是将股东最初的出资财产返还给股东。其实,这些做法并不合法。在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要想合法的退出公司,必须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在股份制改革中不可避免的情况就是股东退出,股份随之退出,这时候应该如何应对?在保证企业平稳度过股东退股动荡期的前提下,又能俘获人心,老板如何应对?
企业现状
☑ 产地:湖南长沙
☑ 行业:私营医院
☑ 背景:
背景1.医院已经开始股份制改革,面临股东退休和中途离职,无法明确退股问题。
背景2.是退回本金,还是股份所占医院当时市值所占的比例?
企业高手
出招1.以入股当初约定的退出机制为衡量标准,如果未约定,另当别论。
原理:无数老板在股改中的一大死穴就是,只有进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退出的三大因素:退休、中途无故退出、天灾人祸)
出招2.未曾约定退出机制,遇到中途无故退出,按当下情况进行处理。
方式1.公司一块钱收购其股份,股东净身出户。
方式2.只退还本金的30%。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但一定要详细表明为何要这样约定,并且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
出招3.如遇天灾人祸,另行处理。
方式1.以当下市值优先转让给内部同事。
方式2.按合作的年份,稀释股份,但每年享足额的分红。
(例如,合作五年,占20%的分红,突遭天灾人祸,不能独挡一面,以五年为限,每年稀释4%,直至将分红稀释为零)
方式3.公司一次性收购。
接招:因老板与退股股东合作年限时间很长,而且该股东为医院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采用逐年稀释的方式,对该股东进行分红。
总结
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时候,必须提前约定退出机制,一切按约定行事。没有约定,那老板就必须为自己的错误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