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类重要主体,其决策机构是公司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作出各项决议。而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有权自主决定经营发展的方针,法院不应也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经营方针的确定。”
2010年9月,曲某、陈某、吴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曲某、陈某各占40%股权份额,吴某20%股权份额。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据公司财务报表反映,2011年公司实现利润28万元,2012年实现利润32万元。吴某提议按股东股权份额分配利润,但曲某、陈某不同意,认为应将利润投入扩大生产,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分配2011-2012年利润10万元余元。
如何分配公司利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股东能否请求强制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请求权系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以下基本权利,在性质上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1、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但股东能否分得利润、利润分配多少均不确定,不涉及股东的具体利益,故称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更多体现的是股东的一种身份或资格。
2、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系指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股东按照其股权比例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实质上构成公司对股东的一项债务。
抽象的股东权利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如果公司作出限制某些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决议,比如利润分配劣后或比例缩减,股东可以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关于同股同权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决议或宣布其无效。
如果公司存在盈余利润,但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股东能否以公司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起诉公司?基于“商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法官”这一原则发展起来的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要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有权自己决策和管理内部和外部事务,法律应较少的进行干预。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受投资机会、融资成本、市场环境、合同履行、公司发展、员工利益保护、法律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股东利益最大化还是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一公司发展目标不同,也会影响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但是,完全基于公司自治形成公司决议,并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基于全体参与者的一致合意。民法上的多方法律行为的形成,一般都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因此,无论是实行资本多数决还是人数多数决,都不可能完全照顾甚至会损害到少数参与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要时介入公司内部事务,代替公司做出商业判断,有时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实现真正公平、实质正义。
法院介入公司事务保护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仍然是有限度的司法干涉,必须以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程序为前提。
首先,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利润分配的金额应为公司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
其次,公司作出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最后,公司违反决议侵害股东的个人利益,拒绝向股东支付利润、少付利润或在同类型的股东中不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公司并不存在侵害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为,股东不得对此针对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利润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的理由不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为了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法律仍然有干涉的必要。
美国Dodge v. Ford Motor Co.一案是法院干涉公司分配利润的著名案例。该案法官认为,在公司留存巨额资本的情况下,拒绝分配股利违反了董事对股东的义务,与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公司目的相悖,因此判决支持10%的少数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诉请。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留存巨额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强制分配利润的权利,《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会仍然作出决议不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不是请求法院强行判令公司分配利润,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吴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股东投资成立公司,公司通过开展一系列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即为利润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又分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已经产生的盈利享有的分配权,而抽象的利润分配权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盈利享有的分配权,是一种可期待性利益,即为期待权。本文仅介绍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
如何分配公司利润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股东可以对公司盈利的分配方式作出自由约定,即可以约定按照认缴出资分配利润,或者不按股份比例分配等等,只有没有约定的时候,按照实缴的出资进行分配。此处的约定通常体现在公司的章程之中,不过实务中大家应当注意,如果是公司成立时的第一份章程对利润分配进行了特别约定,那么该约定当然有效,因为成立公司时的章程需要由全体发起股东签字同意;如果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作出作出特别约定的,应当仔细任何修改章程的决议是否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如果非全体股东同意,该修改决议应属无效决议。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未作特殊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各发起人股东之间在成立公司之前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中对利润分配比例进行约定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该约定进行主张分配,但该约定仅限于发起人股东,后续加入公司的股东不受该发起人协议约束。
分配利润的三项条件
1.公司必须要有盈利,且该盈利应该是在公司缴纳完税款,弥补了公司亏损并且了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仍然存在剩余。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分配利润仅为公司税后利润,而且公司每年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到公司累计的法定公积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后,方可不在提取。另外通过股东会或则股东大会决议提存任意公积金的,还需根据决议比例提存任意公积金。未弥补公司亏损及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公司利润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返还。
2.必须具有载明公司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存在利润并不代表公司必须进行分配,公司相对于股东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公司的决策机构对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如何分配利润进行决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决定。如无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占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即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占据出席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为通过。
3.具备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无合理理由拒绝执行该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确定之后至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这个期间,如果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不能执行该分配方案的,仍然可以拒绝执行该分配方案,比如说为了引进新的技术,要进行新的投资,存在可预期的经营风险等等。
实务中利润分配请求的救济方式
1. 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仍然可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例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是作为大股东的董事、高管工资极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等情形。
2.如果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但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可以就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届时通过参与诉讼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决定是否分配利润。
3.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公司有盈利且符合分配盈利的条件但五年内不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大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的话语权,小股东想要对抗大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牢牢抱成团,可以以“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将股权表决权集中起来,以此对抗大股东作出不利于小股东的决议。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公司不配合分配利润那么小股东就很难实现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故,小股东进行投资一定要谨慎,不能盲目,合理运用公司章程对公司运营的规范作用,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提前定固在公司章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