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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变更事项详解,外资股改验资问题及案例分析

2018-09-05 22:16:44  来源:股改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57分钟的时间

股改变更事项详解,外资股改验资问题及案例分析

时间:2018-09-05 22:16:44  来源: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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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流程

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

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

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

5、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

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12、董事会向丽水市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二、法律问题

 1、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三、财税问题

1、是否可以评估调账

实务中一般认为法律主体、会计主体都延续的情况下,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是违反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的。在整体变更的时候进行调账和在有限公司的状态下调账并无二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一般认为,只有在会计准则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更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而“整体变更”不可以评估调账。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这样再操作的。但是如果非要调账的话,可以视同重新设立,而不属于整体变更,运行3年

2、折股问题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一条,在实务中一般都以“整体变更”为由予以忽略。绝大部分工商局也都认可(少部分工商局强制要求留存25%公积金)。

3、审计评估基准日与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损益处理

整体变更时,验资报告以股改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而股改日与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公司是一个续存的主体,如未加入新股东的情况下,其盈利或亏损应该由公司原股东享有或承担及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4、各种税负

 各种税负

其他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得调账,主要是基于会计主体延续性的相关考虑,所以要继续保持原会计主体的历史成本基础。

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并以经审计的报表为基础按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010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净资产1亿,实收资本0.3亿,资本公积(股本溢价0.1亿),留存收益0.6亿;整体变更时按1:0.6折为0.6亿股。

请问改制后的权益结构是怎样的?留存收益就变没了是嘛,以前的这些留存收益就不能分配利润了?

DR 实收资本 0.3

资本公积 0.1

留存收益 0.6

CR 股本 0.6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0.4

答:是这样。以前有限责任公司累积的留存收益已被资本化,构成了发起人对股份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因此以后不能再用于利润分配。

视野中相关疑问的问答:

1、股改后盈余公积计提问题:

问:企业2015年6月30日完成股改,股改时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然后2015年计提盈余公积是根据2015年7-12月的税后净利润为基数计提的,现在股转系统要我们就盈余公积计提问题出具反馈意见,应该怎么解释呢?

CYW回答:

建议复核当初股改时的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在2015年6月末就2015年1~6月的净利润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将这部分法定盈余公积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如果股改当初已经计提过,则年末仅就股改完成后剩余期间的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也是可以接受的。

这一块有疑问?

然后有人继续问:

请教下,这样会产生两种方式:折股前计提盈余公积、折股前不计提盈余公积。若折股前未计提盈余公积,折股后按全年利润计提盈余公积,可能造成期末未分配利润产生负数的情况。折股前计提盈余公积与按这股后净利润计提盈余公积处理结果相同,仅利润分配表列示提取盈余公积额不同,但不会产生未分配利润余额负数的情况。盈余公积余额应该还是留股改后的净利润10%比较合理吧

CYW回答:

你的观点比较合理。建议在股改时先就年初到基准日这段时间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这部分盈余公积在股改时折股;年末只需就基准日到年末这段时间的净利润计提盈余公积即可。

2、股改时个税问题:折股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需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般无争议,资本公积可能要考虑最初的来源是否为该股东个人的投入,具体请以当地税务机关政策把握口径为准。一般可以建议在整体变更前分配少量现金股利(但不支付,暂扣,以备用于履行后续可能的个税扣缴义务)。如果没有预提出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则至少要求全体股东分别出具承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可能给公司的损失赔偿。

3、股改的时候是按照母公司股改基准日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吗?

以母公司净资产来折股,母公司为主体。按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基准日帐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后作为折股基数。不一定严格的按照1:1折股,确保折股数不超过基准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即可。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另外需要注意:对因子公司亏损导致合并报表层面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小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净资产的情况,应当关注该子公司的亏损是否为暂时性的,未来能否恢复盈利,考虑有无必要在个别报表层面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4、股改折股,填入“(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还是“(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CYW: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不涉及经济资源从外部流入,因此不是“(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应是“(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同时:CYW点评:注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形式的变化,不能认为原有限公司的某个所有者权益项目能够与股份公司的某个股东权益项目之间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5、评估注意事项:

要关注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是否表明资产是否确实发生了减值,如果是成本法下的评估结果,则可能只是减值迹象而不是真的减值。建议再使用收益法评估。如果收益法下评估值仍低于账面价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建议折股后的股本不要高于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资产和成本法下评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

6、股改时减资

问:各位前辈,最近在做业务的时候遇到这样的问题,发行人觉得注册资本太大了,想在整体变更的时候将股本缩小一点。有没有有限公司在股改的时候注册资本减少的上市案例?这种情况一般有什么样的解释比较合理?是否应当按照减资程序来执行?期待赐教,感谢!

CYW回答:

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必须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包括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45天等。但目前的实际操作多数是在准备上新三板的企业挂牌时,因前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而减资,像你所说的原因很少见到,估计很难有现成案例。

7、股改的基准日的选择:director W说尽量避免用1231,因为一般股改的数据不会变,股改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都定死了。但是IPO经常追溯往前调,如果股改用了1231,那么以后往前调表就很麻烦了。

8、折股账务处理的日期:折股的账务处理时间应当是在原有限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发起人协议签署后、创立大会举行之前的时间段内。

9、基准日至股改实施日这段时间损益的处理:这段时间的损益等原因产生的净资产,在折股后可以保留在留存收益中,需要折合为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只是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但是,如果这段时间有亏损:如下面的问题:

  小弟有一家公司的股改基准日是2015年6月30日,申报截止日是2015年8月31日,截至申报基准日公司仍为获取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在办理,预计9月底之前可以获取),小弟想请问一下,由于2015年7-8月母公司亏损了,该亏损是否会影响2015年6月30日净资产及验资报告?7-8月份的未分配利润是归属于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呀?谢谢各位大神!!!

CYW回答:在股改基准日到股改实施日之间的过渡期间发生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的,最好建议发起人以现金补足,否则导致股改实施日的净资产不足,无法完成股改,将成为历史沿革的瑕疵。原因系在过渡期间,由于经营亏损导致基准日的帐面净资产基础受到侵蚀,所以需要发起人用现金补足,保持折股净资产的完整性。 

总结:

如果过渡期间为盈利的,一般不要求转入资本公积,可以继续保持在留存收益中,因为整体变更是以基准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折股。但是如果过渡期间为亏损的,则应要求各发起人按比例用现金弥补该亏损。(wr备注:发生亏,相当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

10、股改基准日是否记账:

问:有个想上新三板的公司拟以2015年4月30日作为股改基准日,因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数(亏损造成)而在4月底前增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签署日期均为2015年4月24日,投资款到账日为2015年4月30日,未验资,工商变更登记公布日期及新营业执照发放时间均为2015年5月5日,请问审计2015年4月30日净资产是否需将本笔增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入?求教... 如有老师看到有前例请提供更好,谢谢!

CYW答:

理论上,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会计上确认实收资本增加的必要前提。1)实收资本增减变动需经外部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的情形下,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以获得外部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为前提;2)需完成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含必要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增资权)、投资款实际缴入、更新股东名册等程序,可以在会计上确认其实收资本的增加。类似案例没有专门统计过,请做过相关案例统计的网友协助,谢谢!

11、专项储备、准备金股改时折股问题:

问:陈老师您好,我们在做一家小贷公司的股份改制审计,小贷公司按照贷款余额计提的准备金计入了所有者权益,对于这块净资产股改时能否折股,还是类似作为负债处理,不折股?目前尚没有找到相关法规规范依据,实务中有折股的。另外,高危行业的专项储备情况应该与这个基本类似,能不能折股?请陈老师指点。

答:根据陈老师以前关于担保公司准备金的回复,贷款保证金以及专项储备等类似的,一般应继续保留,不能折股。大家有没有其他高见,欢迎指点

12、每股收益:

问:报告期股改前的每股收益怎么计算的?

CYW回答:

由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一个延续的会计主体,在申报IPO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也纳入连续计算的范围,因此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应当确保各年度/期间信息披露格式的一贯性和可比性,也就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的财务信息也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进行列报和披露,包括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各年度/期间列报每股收益信息。

鉴于变更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结构与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为了保证每股收益信息在各年度/期间之间的可比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有关规定,如果股份数量的变动没有同时伴随着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例如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即所有者权益总额保持不变,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之间的内部结转,则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就有限责任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而言,在变更这一时点,股东权益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净资产整体折股的经济后果与以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资本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股份数(而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数)作为计算设立前各年度/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的分母。

2.在实务中,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会先进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新投资者需要以货币、实物或者《公司法》认可的其他出资方式缴付新增的出资。也就是说,此时的增资扩股伴随着经济资源的流入。此时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各年度/期间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就需要分段计算,公式如下:

(1)自增资扩股完成后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股份数

(2)增资扩股前各年度/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增资扩股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股份数÷自增资扩股完成后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期间内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

例:A公司申报A股IPO的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是2007、2008、2009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07年1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进行IPO前的增资扩股,引入若干战略投资者,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2009年12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以2009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55亿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股本设置为1.5亿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则:

2007、2008年度计算每股收益所依据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8,000万元×(1.5亿股/1亿元)=12,000万股

2009年度计算每股收益所依据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需以2009年10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其中2009年1~9月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本数=12,000万股;2009年10~12月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本数=15,000万股,故2009年全年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12,000×9/12+15,000×3/12=12,750万股。

13、:股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深入理解

通常情况下,涉及股改中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会直接从净资产中扣减(尤其是当同时包含法人和自然人、外资法人和外籍个人等多种不同类型股东的情况下,各类股东不同的税收待遇会导致各股东相对权益比例的变化)。一般建议采用代收代缴或股东承诺自行完税的方式,使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净资产与基准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一致。

借:净资产——普华有限  41,988,791.31

其他应收款   4,970,915.75

贷:净资产——普华股份 41,988,791.31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4,970,915.75

关于股改的个税:

一、为什么股改时要缴纳个税?

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因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改时个税的应税情形

1、谁来缴?自然人股东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多少缴:股改过程中,若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应按照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怎么缴?

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其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727,955.95元,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72,821,955.95元。根据吉艾科技的2010年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7,427,555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转增股本47,094,000元,三项共转增股本64,521,555元。其披露所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564,391.19 元(72,821,955.95×20%),即公司就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2,821,955.95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4、什么时候缴?

关于纳税时间点,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

①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②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174 号)文件规定:“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数额较大的,缓征个人所得税。以缴纳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点算起,两年内缓征,从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在规定的缓征期限内,发生股权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根据〔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实务处理案例

现状: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成为不少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面对的实质问题。与现金分红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资本公积时,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取得货币资金。而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需另掏腰包,一次要掏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去借款来缴税也不切实际。因而实务中,整体变更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很普遍。证监会几乎会关注所有经历过整体变更的发行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会要求主办券商出具明确意见。

为了不对企业上市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华扬资本建议可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因个税是地方性税种,可争取得到当地政府暂免纳税的支持,或利用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绍证发[2008]43号)的规定同意发行人在整体变更时可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因为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先行缴纳后通过财政补贴或奖励返还的方式返还给公司和股东。如方圆支承,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需缴950万的个税,马鞍山市政府根据《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奖励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奖励股东934万元,由股东用于对股份方式增资。

3、大股东签署承诺函,向证券监管部门承诺如若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会按时缴纳。如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发行人4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有关股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承诺函》,承诺:如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与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或)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罚款(如有),并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如果留存收益部分没有转增股本的,则认为不需要缴纳,但是需要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公司股东也需要签署《承诺函》进行兜底。

5、如果留存收益部分或全部参与转增股本的,则就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需要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和公司股东的承诺。如江苏长海(证券代码:300196),整体变更中将原实收资本60 000 0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 000 000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股本90 000 000元,其余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长海股份认为其整体变更时没有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通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3 000 万元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自然人股东做出了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对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6、根据〔2015〕41号文,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

现在已经放开了外资企业股改的限制,随着三板市场的火爆,有更多的外资企业股改并登陆三板,在股改过程中验资时适用什么时间的折算汇率是一个问题,大部分的公司处理的正确,但是也存在处理错误的案例,尤其是存在不同时点外币出资,股改时股权比例应该按照外币计算还是应该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计算更是容易引起混淆。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外币表示,亦可选择人民币表示。折算的汇率以缴款当日央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为准。故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人民币注册资本的确认亦应当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币缴款当日的汇率折算。

对于历史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和对应享有的权益、损益比例,应当依据其注册资本币种(本案例中为美元)表示的金额计算。会计处理中按历次出资到账日即期汇率计算的实收资本金额仅具有会计处理上的意义,在法律上无实际意义。因此,本案例中,在折股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中,各股东的份额应当按照他们在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美元金额表示)中的占比来计算。即:

某股东在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股本金额=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历史汇率折算金额)*(该股东在变更前原有限公司中的注册资本份额(以美元表示)/变更前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以美元表示))。

但是当折股时,整体折股金额大于原来按照历史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持股比例也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乘以对应的股本作为各自出资金额。      

【案例情况】

一、兴源过滤(300266,上市时间:2011 年9 月27 日)

2004 年11 月,杭州兴源(发行人前身)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按照变更登记时的汇率做了注册资本登记。按照变更时的即时汇率(1美元=8.27人民币元)将注册资本50万美元折算为415人民币。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因此,杭州兴源本次企业类型变更时应当委托验资机构对变更前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的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因此,杭州兴源本次变更时,应按照其成立时的历史汇率折合人民币271万元。杭州兴源本次企业类型变更时系按照变更时的即时美元汇率将注册资本50万美元直接折算为415万元人民币,即时汇率与历史汇率不同而引起的注册资本差额部分属于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进行验资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但杭州兴源本次变更未按照前述程序进行,本次变更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验资复核报告,杭州兴源此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4万元已于2004年10月9日出资到位。

中介机构认为:杭州兴源变更企业类型时的增资过程没有及时履行验资手续,存在法律瑕疵。但是,鉴于本次增资资金已于2004年10月9日出资到位,注册资本已经充实,该瑕疵对发行人的有效存续及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二、精锻科技(300258)  上市时间2011-08-26

公司2009 年4 月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按股权交割日的汇率折算为34,173,000 元人民币,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而根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折算为36,246,315 元人民币,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少登记2,073,315 元。

2009 年12 月1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的注册资本按投入时入账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09年11月,太平洋有限进行了增资,增资是在2009年4月确认的注册资本基础上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予以调整。因此,2009年12月,增资协议的主体又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确认各方在持股比例不变的原则下调整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注册资本随之更正为40,273,684 元。

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09 年12 月25 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姜明会验(2009)第221 号),确认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实收资本应为人民币3,624.6315 万元,并对姜明会验字(2009)第052 号《验资报告》(注:外资转为内资时的验资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予以更正。

2009 年12 月25 日,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州岳华验字﹝2009﹞1341 号),对苏州岳华验字[2009]1201 号《验资报告》(注:2009年公司增资时的验资熬个)中确认的实收资本予以更正。

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公司勘误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2009﹞第12290004 号),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爱斯特(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前工商登记的结构如下:

单位:(美元)万元

股改前工商登记的结构

2015 年 9月 23 日,爱斯特召开 日,爱斯特召开 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2015年6月30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记账本位币一直采用美元计价,公司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计价,公司本次采用历史汇率法(即公司以投资款收到时的即期汇率)对股东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进行计算。因公司各股东投资时间及投资时汇率的不同,导致本次按人民币计算的股东投资比例与原按美元计算的投资比例存在差异,公司全体股东在发起人协议书中对按人民币计价的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和投资比例进行了重新确认。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15CDA20157号),爱斯特有限在审计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47,036,512.70元;根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5]104号),爱斯特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083.41万元。公司股份总数依据上述爱斯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以1.47: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发起人股本),公司总股本3,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剩余资产15,036,512.70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取得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爱斯特(成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公司以发起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年10月15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5CDA20189),验证股东足额出资。

2015年11月13日,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0134244Y)。

本次整体变更后,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比例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比例

四、中源智人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前工商登记的结构如下:

股改前工商登记的结构

201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币种由港币变更为人民币;同意以截至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6,647,394.59元出资,按比例1.2124:1折合股本30,227,187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扣除股本后的余额 。净资产扣除股本后的余额 6,420,207.59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在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在 股份公司中的持比例按整体变更前各东出资维不。 董事会同 时意公司 名称变更为“中源智人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全体股东于 2014 年 11月 7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各自在公司设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各自在公司设 立过 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 4年 9月 30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1 4年 11 月 6日出具的中喜专审字 [2014][2014] 第 0448 号《审计报告》确认。 号《审计报告》确认。 号《审计报告》确认。 根 据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 4年 11月 7日出具 的中和谊评报字 [2014][2014] 第 51 016 号《评估报告》,在基准日 号《评估报告》,在基准日 201 4年 9月 30 日,中源科技(深圳) 中源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评估 价值 为人民币 3,667.48 万。

2014年12月19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中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经贸信息资字[2014]1063号)。2014年1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了批准号为商外资粤深股资证字[2014]000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年6月8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验字【2015】第024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7日,公司已收到中源深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全体股东以净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合计30,227,187.00元。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股份公司的成立予以登记,同时核准了上述公司名称变更。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至此,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的股权结构

总结

兴源过滤和精锻科技的瑕疵均是选择了外资变更为内资时间点上的汇率作为确认变更后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的依据。但二者规范的方式不同。前者规范后的注册资本小于之前的注册资本,即由于汇率计算错误,注册资本虚增,因此采用补充增资的方式弥补虚增的差额。后者规范后的注册资本大于之前的注册资本,即由于汇率计算错误,注册资本实亏,因此,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章程的方式更正了注册资本变更时的瑕疵。

上述两个案例均未按照历史出资汇率进行折算,一个是采用了股改日当时汇率进行了折算,一个采用了股权交割日的汇率进行了折算,均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汇率的折算规定,因此均进行了修正。

而爱斯特也是采用了历史汇率法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但是对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采用了,折算人民币重新修订了各自的出资比例,修改了公司章程。

中源智人科技也是采用历史汇率对注册资本进行整体变更,但是各股东出自比例与原注册资本比例保持不变,对各自出资额进行了修改,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上述两个案例均按照历史出资汇率进行折算,但是一个是调整了出自比例,一个是调整了出资金额,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采用原注册资本的持股比例对出资额进行调整,但是我们看到在三板上出现了两种案例,这也说明只要股东同意,并保持注册资本登记与章程一致,应该都是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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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股改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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