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整理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当时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后发现会计师以股改基准日出具的股改审计报告中,由于会计师在会计处理上的不严谨,导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的审计数值存在偏差。经对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重新审计,重新审计后调减了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针对以上情况,笔者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与股改有关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一)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二、案例
(一)珈伟股份(300317)
1、香港珈伟被收购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中,未按照香港核定税率预提离岸贸易所得税
2009年10月30日,奇盛公司和腾名公司分别将其所持香港珈伟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珈伟实业,定价依据为截至2009年8月31日香港珈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根据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对香港珈伟审计并出具的华德审字[2009]1139号《审计报告》,香港珈伟截至2009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59,725,409.97港元,以此确定的收购总价款为59,725,409.97港元。
香港珈伟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离岸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对离岸贸易免缴利得税的相关规定,香港珈伟从事离岸贸易的收入可免缴所得税,香港珈伟已按照前述规定向香港税务局递交了免税申请报告。
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德审字[2009]1139号《审计报告》中,认为“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按照香港法定税率预提离岸贸易所得税。
2、追溯调整
香港珈伟虽然能够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且已向香港税务局递交离岸贸易收入免税申请报告,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税务局的回复。因此,香港珈伟的离岸贸易收入能否免税尚待香港税务局的最终确认。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对香港珈伟被收购前净利润按照香港法定税率全额预提所得税费用合计8,406,433.46元,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立信大华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收购香港珈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合并日香港珈伟净资产,该项调整将减少母公司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8,406,433.46元,同时冲减资本公积8,406,433.46元;此外,在合并报表中,发行人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香港珈伟应缴纳的递延所得税,该项调整不影响合并报表数据。
3、追溯调整后对整体改制时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2010年12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大华出具的立信大华审字(2010)第254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截至2010年8月31日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84,722,561.12元。根据立信大华的说明,前述《审计报告》中香港珈伟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存在如下需调整事项:
(1)公司收购香港珈伟的合并日为2009年10月31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报表中香港珈伟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应该为香港珈伟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原会计处理中确认香港珈伟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收购价款,即香港珈伟截至2009年8月31日的净资产,未考虑香港珈伟过渡期间损益。香港珈伟2009年9-10月净利润为-1,671,197.09元,因此需追溯调减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1,671,197.09元。
(2)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香港珈伟被收购前的离岸贸易收入按照香港法定税率全额预提所得税,将调减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8,406,433.46元。
上述调整事项将合计减少母公司净资产10,077,630.55元,追溯调整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母公司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追溯调整后,公司整体变更时母公司净资产为174,644,930.57元,大于变更后的总股本10,500万元。
4、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香港珈伟在被收购前未按香港核定税率预提离岸贸易所得税及因此追溯调整母公司净资产事项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如未来香港税务机关驳回香港珈伟离岸贸易之免税申请,及/或香港珈伟被税务机关发现未按香港核定税率缴纳离岸贸易所得税、追溯调整母公司净资产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须补缴相关税款或罚款,本人将及时、全额缴交该等税款和罚款,并对由此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收购香港珈伟时依据的华德审字[2009]1139号《审计报告》就香港珈伟离岸贸易收入未按照香港核定税率预提所得税费用;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对收购香港珈伟前香港珈伟实现的利润按照香港核定税率预提递延所得税,将调减发行人母公司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8,406,433.46元,追溯调整后,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74,644,930.57元,高于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总股本10,500万元,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对香港珈伟未按香港核定税率缴纳离岸贸易所得税及追溯调整母公司净资产事项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所认为,前述调整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不实,不会对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通宇通讯(002792)
1、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净资产值调整情况
根据鹏城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的深鹏所审字〔2010〕1446号《审计报告》,通宇有限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352,272,472.22元;根据中瑞岳华2013年3月11日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0895号《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复核的专项审核报告》,通宇有限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336,685,464.9元,较上述鹏城审计的净资产值调减了15,587,007.32元,主要原因为鹏城在2010年底按16.5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提通宇香港的企业所得税,但在审计通宇有限整体变更时点(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通宇香港的所得税事项。因通宇香港2011年8月19日向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税务局递交《关于认定通宇(香港)有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申请》,该申请正在认定过程中,发行人出于谨慎考虑,将通宇香港依照中国居民企业相关要求计提25%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瑞岳华认为:“我们审计的截止2010年7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336,685,464.90元,减去分配给股东的利润30,000,000.00元后的净资产306,685,464.90元,高于公司整体变更后的总股本8,200万元,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追溯调整后,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为336,685,464.90元,减去分配给股东的利润30,000,000.00元后的净资产为306,685,464.90元,高于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总股本8,200万元,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通裕重工(300185)
1、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期间损益补充调减的审计基准日净资产相关事宜
根据中瑞岳华于2010年3月1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038号”《验资报告》及于2010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审计调整验资验资报告影响的说明》,中瑞岳华在对发行人进行三年一期申报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调整事项,影响了改制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数额。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说明,经调整后发行人2009年11月30日净资产数额为925,828,126.81元,调整后净资产减少后7,763,714.55元,较调整前净资产减少0.83%。为了避免前述审计调整事项对发行人的设立及股东投入产生影响,发行人决定以基准日后发行人设立期间(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3月25日)的盈利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7,763,714.55元。
针对上述发行人以改制基准日至发行人成立日期的盈利补充因审计调整而产生的改制基准日减少额事宜,鉴于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对自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间公司持续经营所产生的盈利归属及其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裕有限于2010年1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整体变更方案、山东国资委于2010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山东通运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述整体变更相关处理以及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各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均明确规定了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但计入资本公积的具体数额,因此中瑞岳华依据上述文件将改制基准日后至股份公司设立期间的盈利继续保留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而未一并计入资本公积,由整体变更后的发起人股东继续享有。在此情况下,由于出现了上述改制基准日通裕有限净资产数额调整事项,发行人于2010年5月26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原子公司禹城通裕热处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值的会计入账方法进行调整的议案》,决定以改制期间产生的净利润7,763,714.55元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并使改制期间发行人净利润数额相应减少。根据《中瑞岳华反馈专项说明》及前述与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有关的法律文件和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行人的前述做法并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瑞岳华反馈专项说明》,发行人针对上述已改制期间产生的净利润7,763,714.55元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在3月份做了一笔综合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180,000,000.00
资本公积406,668,632.05
盈余公积52,231,192.56
未分配利润294,692,016.75
贷:股本270,000,000.00
资本公积663,591,841.36
经核查,鉴于:
(1)根据与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有关的法律文件和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行人上述以改制期间所产生的净利润7,763,714.55元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的做法并不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瑞岳华于2010年6月27日出具了《关于审计调整对验资报告影响的说明》,确认发行人以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3月25日期间的盈利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7,763,714.55元后,不改变中瑞岳华已经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038号”《验资报告》中所确认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数额。发行人针对上述以改制期间产生的净利润的会计处理结果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股本总额和资本公积数额不变,发行人期间净利润数额减少7,763,714.55元;
(3)发行人于2010年5月26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原子公司禹城通裕处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值的会计入账方法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上述会计处理事项;
(4)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反馈专项说明》,其认为“用改制期间净利润补足审计调整减少的资产是合适的,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
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改制期间产生的净利润7,763,714.55元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
三、处理方式
若公司因当时股改时的审计处理不谨慎导致重新审计后的净资产调减了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且在会计追溯调整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值仍然大于整体变更后的股本总额,那么可参考上述案例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最低要求的处理方式
由审计机构出具相应的验资复核专项审核报告,直接调减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值,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发表合法合规的有关意见。
2、审慎的处理方式
(1)公司用改制基准日后的净利润补足因审计调整所导致的净资产不足;
(2)审计机构出具相应的《关于审计调整对验资报告影响的说明》,说明上述会计处理对于公司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资本公积,但是期间净利润数额因此减少;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会计处理方案;
(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对追溯调整公司净资产事项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为了保证改制主体运营时间的连续性,大多数企业在改制时,一般根据经审计的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按照1:1的折股比例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由于审计调整,或者基于监管层的需要,从审慎性角度需要对公司的某些会计政策调整后,可能会导致企业改制时净资产不足的情况,比如,企业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调整计入当期损益、因审计报告差错调整等都有可能导致股改时净资产值低于股改时折算的股本数,这时就可能造成企业改制时的出资不实。结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理念以及上市的一些成功案例,我们在这里梳理一下因审计调整致使股改时净资产不足时的处理方案。
1关于出资不实的审核监管理念
1、对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不实,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出资不足的部分事后是否已经采取措施弥补。
2、关注出资不实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最好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关注其他股东、债权人是否有纠纷;其他股东、债权人应当没有异议。
4、要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一般应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来承担,不能由上市主体承担。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股东出具兜底承诺,一旦发生争议,要承担相应损失。
2相关案例-高伟达
1、高伟达股改情况
2001年7月,高伟达有限(改制前身)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本次增资的来源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人本次增资前共2名股东,深高投和高伟达科技分别持股80%和20%,增资前后,全体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本次资本公积产生的过程为:2001年3月28日,根据北京嘉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以200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高伟达有限置换入的5项计算机软件产品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322.80万元。高伟达有限以上述5项软件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与原账面软件著作权的账面价值之差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3688.40万元。
由于本次增资的3000万元资本公积来源于发行人自有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不符合我国会计相关法规及制度,以软件评估增值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存在法律瑕疵。
2、高伟达的解决方案
(1)2009年3月,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纠正,分别减少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3688.40万元,并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方式,增加资本公积3000万元,减少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通过这样处理,发行人因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通过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从而解决了改制时注册资本不足的瑕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声明,对于2001年股东增资瑕疵不予追究,并承担本次弥补出资的相关责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因出资瑕疵事宜导致发行人及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相应责任及损失将全部由其本人承担,且在承诺相应损失后不向发行人寻求补偿。
(3)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2012年2月13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复核验资说明》,对上述增资事宜进行了复核,验证了截止2009年3月31日,发行人累计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足以弥补3000万元资本公积。
(4)发行人律师对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出资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工商部门出具了无违法违规的证明,发行人及本次增资瑕疵及自行纠正行为不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3类似出资不规范情形的处理原则
根据监管层的审核理念和已过户企业的处理过程来看,对于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情形,一般采取如下处理原则:
1、对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所占比例较高的,应判断该等出资不规范是否已对申请首发构成实质性障碍。
2、根据出资不实形成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对策消除影响:
(1)通过置换出资方式、以现金补足出资额、及时办理出资资产的过户手续、股东捐赠等方式补足出资;办理上述相关事项时,应保存完整的内部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或协议文件,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或无异议。
(2)如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自公司取得分红,经审计调整之后公司存在超额分配情形的,股东应将超额分配的部分予以返还。
(3)由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验资复核报告;律师和保荐机构分别对出资瑕疵未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出具声明。
(4)从当前的审核状态来看,对历史上的出资瑕疵弥补后的运行时间似有所放松,申请首发时,发行人应如实披露出资瑕疵事项的形成原因和所采取的弥补措施。
(5)就相关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取得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认可,最好能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或不会对出资不实事项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
(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由出资不实引起的相关责任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