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可能被中介机构口中的各个“基准日”说的有点懵。什么是股改基准日?什么是申报基准日?各个日期之间有什么关系?本文对此进行了一番梳理。
股改基准日
目前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绝大多数是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要求的公司形式为股份公司,因此,拟挂牌企业在上市之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股份制改造,简称股改。股改是以公司某一时点的净资产折股构成股份公司的股本,这个时点就是股改基准日。
例如:某企业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会计师出具“两年一期”(即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月至4月)的《审计报告》。这里,2016年4月30日即为企业的股改基准日。
申报基准日
企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材料时,股转系统要求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年一期或者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而这个《审计报告》中的数据节点时间就是申报基准日。
例如:某企业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该企业2016年10月10日报送材料,会计师以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数据出具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这里,2016年8月31日即为企业的申报基准日。
两者的关系
股改基准日与申报基准日有时不同,例如上述的例子中,股改基准日为4月30日,申报基准日为8月31日。但多数情况下,股改基准日与申报基准日为同一天。
例如:某企业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会计师出具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该企业2016年6月6日报送材料,则可以直接使用这份以4月30日为截止日期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股改基准日与申报基准日就是同一天了。当然,上述使用不是无限期的,因为《审计报告》数据的有效期是6个月,通常情况下股转公司对于报送的材料有1到2个月的审查期,那么使用这份《审计报告》报送材料的最晚日期不得超过四个月。比如这个案例中,最晚报送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就要加审,另外出具一份“一期”的《审计报告》了。
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能否发生股权转让?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计划登陆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企业,各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间提出了要求,如IPO要求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新三板要求公司持续经营满2年,有限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话,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算。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确定的基准日时点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实务中时而会遇到在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到创立大会召开前,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由此引发对股改基准日确定后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整体改制的影响的探讨。
二、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的股权转让
1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问题
有观点认为“如受让方非公司现有股东,在股改基准日当时并具有公司股东权益,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上述观点显然不能够成立,一方面,股改基准日并无明确法律定义,是股份公司改制的审计基准日的别称,其只是公司资产变动过程中选择的一个静态的参照系,重点在于公司整体的账面资产状况,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足以导致公司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更,股改基准日与界定发起人资格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另一方面,股份公司发起人应是在创立大会召开前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共同确定了整体改制方案的股东,受让股东具备与原有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可确定或追认改制方案的资格。
2是否影响公司整体改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九条、第七十六条及第九十五条,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为:1、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设立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2、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会影响公司总股本情况和公司净资产额,新股东加入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前与原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成为有限公司阶段的股东和股份公司发起人,并不影响改制前公司的整体性。
三、实务操作方式
1修改原定的股改基准日
出于股改严谨性考虑,股改基准日后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中介机构通常更倾向于调整并重新确定基准日,让公司梳理清楚内部股权架构后再行确定改制方案,由此也避免了争议。
2不改变原定的股改基准日
如上所述,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受让人也可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确定整体改制方案,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股份公司。针对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在股改基准日后发生变动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在股改审计报告期后事项中和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
实务中,在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且不作基准日调整的案例已出现不少:
当然,鉴于个案具体情况有可能不同,实践中公司仍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并积极与中介机构及所属工商登记、商务主管部门沟通,避免给公司股改造成不必要的瑕疵影响公司后续资本市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