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总人数越多,每一位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越小,表决权越分散;随着董事会总人数的递增,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董事名额都在依次增多,但非控股股东的人数比例在提高;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权比例递减;董事会表决权的比例与出资比例越接近。反之,董事会总人数越少,则上述情形朝相反的方向发展。据此,股东在委派董事人数时,应结合出资比例,争取董事表决权达到或超过出资比例,避免表决权受到人数的限制而缩小甚至不能委派董事。如无法实现上述目标,则可以选择调整董事会总人数或降低出资比例来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1)出资51%以上的控股股东选择三人董事会时表决权最大。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委派二位董事加入董事会,取得的表决权为67%,不仅超过半数,而且达到了三分之二,大大高于其51%的出资比例。该股东不仅可以决定一般事项,而且可以决定重大事项。而出资49%的股东则只能委派一名董事,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下降至33%。
(2)无论董事会总人数是多少,出资比例在51%以上的股东均可以委派超过半数的董事,就一般事项的议案获得过半数的表决权。但就特别事项而言,由于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董事同意,因此,除了三人董事会以外,在其他五、七、九、十一、十三人董事会中,控股股东必须将其出资比例提到67%以上,方可获得绝对多数的表决权;其在51%至67%之间的出资对于取得通过特别事项的表决权并无意义,在此情况下,该控股股东可考虑适当降低出资比例,以节约出资成本。
(3)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增加董事会总人数的方式,争取在董事会中委派董事、发表意见和对重大事项加以否决的权利。董事会总人数越多,非控股股东委派至董事会中的人数相应增多,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也有所增加。有的小股东就能够独立地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特别重要的是,中小股东通过委派董事或董事人数的增加,可以在董事会中较为充分地发表对公司经营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控股股东全面地认识公司的经营状况,促使董事会作出科学的决策。当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在51%-67%之间时,除了董事会人数为三人的情形外,无论董事会总人数是多少,非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均可以联合起来,就控股股东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行使否决权,使议案无法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获得通过。非控股股东如果在董事会总人数的选择上未能实现目标,则可考虑下调出资额,以降低出资成本,减少出资风险。
(4)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调整出资比例,在董事会占据一席之地并成为大股东的董事在表决时争取的对象。在大股东出资比例确定的前提下,中小股东需权衡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通过适当提高出资比例,争取拥有委派董事的权利,以扩大其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影响,并成为大股东的董事在通过议案时为达到多数所争取的对象。
股东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应当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做出决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职权。但是,如果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做出决定时,则应当由全体股东在相关决定文件上以签名、盖章的形式做出决定。
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召开会议,要有召集人和主持人,否则就开不起来。通常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在召开首次股东会之前,公司的董事没有选举产生,即董事会还没有组成,董事长也没有确定,这就产生了首次股东会如何召开的问题。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股东,其出资最多,利益预期最大,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其召集和主持是适宜的。“出资最多”,应当是指向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最多,只认缴而没有实际缴纳的出资,不应当计算在内。“召集和主持”,主要指负责首次股东会的筹备、组织、会议文件准备,以及安排和掌握会议的进程和推动有关各项决议的通过等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所谓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比如是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或者一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等,并明确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如每年年底或者年初等。所谓股东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因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要求是股东、董事、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茸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蓝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