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在现实生活中,若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该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之一。2006年,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和《股东会担保决议》,并以乙公司土地、房产作抵押,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甲、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上部分股东的印章系虚假印章,乙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存在效力瑕疵,银行对此是否承担未尽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
虽然《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印章经专业机构鉴定后认定为虚假印章,但该文件和《不可撤销担保书》都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其房产、土地抵押也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责任。
2、未经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法院认为:首先,该条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质为内部控制程序,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即不符合规范则认定担保无效),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律师建议
《公司法》对于公司进行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均有强制性规定,一些公司的章程也对此制定了相应规范。这给外部人员带来一个风险:在合作时,若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将如何处理公司对外的交易合作?
本案通过最高院再审判决确认: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为股东担保,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律师提示,法律虽然认可担保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外部人员在合作时完全不承担审查义务。律师建议,为保障交易合作的顺利进展、降低风险,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开展合作时,应对交易过程、合作协议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如有需要可请专业律师把关。
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能否撤销/否决/推翻董事会决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观点各异,实践做法不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公司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董事会在公司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
1、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
2、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职,还可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
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综合上述,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股东的干预。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