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主要是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以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形式呈现出来。一旦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为无效、不成立或股东会决议被撤销,股东会决议将对股东失去约束力,公司已经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的变更登记事项,将需要公司重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如何避免辛辛苦苦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失去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股东会决议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例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现任执行董事,而该执行董事仍在任职期间且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形,如现任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则该主张将得到支持。
股东会会议
二、注意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在召开股东会议前,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如公司未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导致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会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则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性。
三、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事项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就不能由股东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确保股东会会议实际召开并在会议中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除此之外,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前提是实际召开股东会,并对决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决议文件上签字确认。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比如公司合并的决议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则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人数必须满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高于2/3,否则有效的决议不可以产生。
六、注意表决事项涉及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这时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合计必须达到公司全部股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七、会议的表决结果要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如果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表决结果就必须达到这一比例要求才能表示股东表决通过了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会议的七点!股东会会议的七点!股东会会议的七点!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你记住了吗?
哪些事项某些股东无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其适用范围的界定,即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哪些决议事项,应当对某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投票权限制的主要理由是防止公司被内部人控制。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排除。
(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排除股东表决权行使,但有观点认为,“没有出资就没有权利”是规范股东与公司关系所遵循的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名义股东也以背后有实际出资人为基础)。允许公司在形成股东除名决议时适用表决权排除,完全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设计功能。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在实践中有相关案例。
(四)上市公司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排除关联方表决权。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起系统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述,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文件,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优先股。根据《国务院公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5],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即优先股股东的“固有的表决权”。)[6]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即优先股股东“恢复的表决权”。)[7]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六)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故全体股东可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中,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或者排除,应当认定为有效。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利害关系”的范围。一般为涉及关联交易、未出资的股东、免除股东责任、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