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是实现股东集体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民主平台。为维护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必须大力弘扬“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主旋律,激活股东大会制度,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非“橡皮图章”或“大股东会”。
弘扬股东民主理念
顾名思义,民主就是人民做主、大家做主的意思。股东民主就是指全体股东当家做主,共同行使应有股东群体共同行使的权利,维护股东群体的共同利益。股东民主的反义词就是股东专断、股东独裁。
股东民主的核心是充分挖掘股东会制度的资源,坚持股东集体参与决策,反对个别股东在股东会之外向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发号施令;坚持将多数股权蕴含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反对将少数股东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坚持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反对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瑕疵与内容违法。
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治生活领域中处理人民与人民相互关系的民主规则主要体现为少数服从多数的人头多数决规则。例如,在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每个选民只有一票表决权,即使某一选民腰缠万贯,也仅有一票表决权。注重个人品德和专业能力的民事生活领域(如董事会决策)亦实行人头多数决规则。
相比之下,处理股东与股东相互关系的股东民主规则主要体现为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权的资本多数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时,一股代表一个表决权,少数股权的意思表示服从多数股权的意思表示。
除了股权民主的资本多数决,物权民主也存在资产多数决。例如,《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业主大会做出决议时,应当遵循面积多数决与人头多数决的双重多数决规则。如果说《物权法》是人头多数决与资产多数决之间的中庸之道,《公司法》中的股东大会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则彻底体现了资产多数决(包括简单资本多数决与绝对资本多数决两种形态)的法律精神。
激活股东大会
激活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的及时召集不仅指定期股东大会即股东年会的及时召集,更重要的指临时股东大会的及时召集。新《公司法》第101条规定了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几种情形, 除了继续剥夺董事会对适格董事、股东或监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自由裁量权之外,新《公司法》增加了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新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是公司章程得以自由设计启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原因。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因此,新《公司法》第一次赋予了适格董事、股东或监事在启动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方面的权力。面对适格董事、股东或监事的召集建议权,董事会必须毫无条件地及时予以召集。
在实践中,一些董事长为预防“宫廷政变”,往往拒绝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更拒绝主持股东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两会”。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及时召集,新《公司法》解决了股东会主持程序的真空问题。该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该法第102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间要求,将行使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股东的持股资格界定为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旨在避免资本规模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滥用权力。
也有人担心,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有可能造成股东会会议过于频繁地召开。其实,新《公司法》亦不鼓励无谓的、低效的临时股东会议。因此,笔者主张从程序上限制会议泛滥现象。如提议召开的议题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又如,公司章程也可适当限制临时股东会之间的隔离期限、适度提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比例等。
除了股东会的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之外,适格股东还享有召集请求权。究竟行使何种权力,宜由股东自己权衡行使权力的成本与收益而定。
强化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在股东大会上的列席和接受质询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义务列席股东会,1993年《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这就为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质询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根据该条规定,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而非其权利。倘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然有义务出席;倘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拒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现实中就曾发生过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拒绝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席股东大会的案例。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多久前要公开?
首先跟所有普通的股东大会一样,需要一套程序上的文件,包括:
会议议程、股东签到册、主持人词、会议通知、表决票(每股东一份)、表决票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如果有法人股东,还需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果股东委托其他人参加,还需要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然后内容上的文件是一系列的需要在创立大会解决的议案,各个公司依自己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一般需要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公司设立费用情况报告、发起人出资情况报告、公司章程的说明、选举董事会的议案、选举监事会的议案、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