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委托,是指在股票交易中,股票投资者对委托券商买卖的股票在价格上附加有限定条件,券商不能突破该条件而自行确定价格从而损害股票投资者的利益。对于申买股票的委托,为了实现低买,那么其成交价格就不得高过客户的报价。如股票投资者以10元的价格中购某股票,券商就不能擅自做主以10.01元的价格成交,否则股票投资者就可视为无效,在确认时提出异议,可不进行交割,而由券商承担一切后果;而对于申卖股票的委托,为了实现高卖,其成交价就不能低于股票投资者的报价。
限价委托中给予股票价格成交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以前股票的手工交易,因为经纪人在配对撮合过程中可依据股市行情自行决定一个对客户有利的价格,而客户则通过限价来表明成交意愿,并可据此拒绝接受不符合委托条件的交易。现在的股票交易都是无纸化交易,在交易程序设计中就已设定了股票的成交价必是在申卖价到申买价的范围,成交价既不会低于申卖价,也不可能高于申买价。券商只需依据客户的意愿如实地将其委托数据报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即可,其根本就没有必要对客户的委托价格予以更改,除非是在报单的过程中出现失误。特别是对自动委托的交易,其成交价绝对会符合股票投资者的意愿。
在股票的撮合成交过程中,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交易的申报价格都有一定的限制,在以前,上交所接受的委托范围是在上一笔成交价的±10%的范围内,深交所接受的委托是限制在上一笔成交价的±5元的范围内。但在实行10%涨停板制度后,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相比,一只股票当天上涨或下跌都不会超过10%,如果股票投资者的委托超出这个范围,虽然其委托在券商处有效,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这些委托,所有的这些委托必然不会成交。
市价委托是指股票投资者对委托券商成交的股票价格没有限制务件,只要求立即按当前的市价成交即可。如现在某只股票的成交价为10元,市价委托的含义就是股票投资者意欲立即在10元或10元附近很小的价格范围内成交。但具体能在何价位成交,只能听天由命。
我国的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交易系统内其实并没有设置市价委托程序,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推广无形席位,许多券商并没有出市代表“红马甲”,故深圳股市根本就没有市价委托。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价委托都是券商接受了客户的市价委托后,其场内的“红马甲”根据股票的交易情况替客户决定一个价格,然后将其输人电脑,使其成交。
由于沪市的市价委托采用人工操作,其市价委托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一旦接受了客户的市价委托,券商便有责任确保该笔委托在当日成交,否则客户就有权迫究券商的违约责任,所以只要是市价委托,在当日一定是要成交的。其二是市价委托对成交价格未予以限制,场内的申报员在处理这类委托时,为了保证委托能100%成交,往往是将申买价报得较高,而将申卖价报得较低,其成交结果不一定能令股票投资者满意。
若股票的价格变动剧烈且报单较多,其成交价会距离委托时的市价较远,而不论价格偏离多大,股票投资者都得接受而无协商的余地。如1993年,当时还实行T+0交易,股票投资者对当日确认买入的股票可以卖出。某股票投资者在40元的价位用市价委托的方式申购股票甲2000股。由于该股票当时处于涨势,券商为保证该股票的买入,将申买价报得较高,结果在45元的价位上成交。一小时后,股票甲在55元处停止上涨,倾刻下跌至50元,该股票投资者便在该价位以市价委托的方式卖出股票甲,结果因股价下跌过快,仅只在40元处成交。
由于市价委托具有必须成交且不能严格按股票投资者的意愿成交的特点,看似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行情,市价委托的结果并不一定能按自己的意愿获利,上例中股票投资者本来想做一个短线盈利,赚一个差价,但结果确是陪了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