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估值以未来的现金流为基础,使用EBITDA也许比使用EBITA效果更好。但是,情况并不总是如此。图12.6列举了仅在一个方面不同的两家公司。公司A使用自己的设备制造产品,而公司B将制造外包给供应商。由于公司A拥有自己的设备,它计入很大的折旧——本例中为3000万美元。公司B设备较少,它的折旧仅为500万美元。然而,公司B的供应商会在其价格中包含自己的折旧,公司B相应地将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原材料。由于该种差异,公司B产生的EBITDA仅为2500万美元,而公司A的EBITDA为5000万美元。在EBITDA上的差距会导致倍数差异。然而,当考虑了公司A的折旧后,两个公司均按照7.5倍的EBITA进行交易。
图12.6比较EBITA和EBITDA倍数
当我们计算企业价值与EBITDA的倍数时,我们没有考虑公司A(自己拥有设备的公司)必须支付现金以更换过时的设备。由于资本支出被记录为一项投资的现金流,它们没有出现在损益表上,因此造成上述差异。有些分析员解决再投资问题的方法是:对流动资本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方面的预期投资的EBITDA进行调整。这样的调整是高度主观的(资本支出是集中的,所以需要进行平滑处理),并且可能导致分母为负,造成无意义的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