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在依法获得采矿权时,就已拥有了开采这一矿产资源的权利,并对其开采的矿产品有处置权。采矿权开采具有高不确定性和多阶段性的特性,在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开采时间,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国际形势的变化、产业政策的不利变动、价格变动、企业本身财务状况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延迟开采,缩小或扩大生产规模,停止开采等。
采矿权的这种特性和期权很相似,采矿权价值评估具有看涨期权特性,实践中往往后一阶段的投资决策一定程度建立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所以人们尝试把实物期权引入评估中。
资源开发者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择机选择,对有利的状态加以充分利用,对不利状态加以规避,使企业存在争取更大价值的灵活性。大量的实践活动都已证明,“伺机而动”是有价值的。实物期权实际上是管理人员对所拥有的实物资产进行相关决策时应具有的柔性的投资策略。
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被运用于石油、天然气、矿业等自然资源领域进行价值评估。持有采矿权的企业可以考虑满一年后是否再投产,未来的情况有很多种,假如形势不好的,可以缩小规模;假如效益好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扩大规模;当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的时候,为避免带来更多的损失,可以选择放弃这个项目。采矿权申请者通过支付采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使用费,就拥有了采矿权的使用权和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所有权。
在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采矿人自主经营,有权利根据企业内、外情况的变化来决定什么时候开采,或者停采,这种选择上的灵活性就体现了采矿权的期权特性。因此运用实物期权理论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是合理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