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介:
①债券投资可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赚差价。随着利率的升降,投资者如果能适时地买进卖出,就可获取较大收益
②股权投资([Equity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二、区别:
1、看两者的性质
(1)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
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2)股权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净资产所有权所作的投资,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与认股证等。权益性证券的持有者一般拥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领取股利的权利,但此类证券一般无还本日期,股东若无意继续持有,可依法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投资。
2、看两者获取利益的方式
债权投资需要定期收回本息。股权投资拿到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通过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股东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3、看两者法律保障方式
债权投资一般要求融资方提供担保措施,包括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等。股权投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一般没有担保措施。
4、看两者投资期限
债权投资,投资期限不固定,有7天、15天、一个月等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的投资。股权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一年以上,投资期间投资人不得随意撤资,期满之后按照约定的管理层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5、看两者诉讼管辖法院
债权投资一般基于合同,产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投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投资有哪些风险和防范?
一、直接出资的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直接出资的虚假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以直接出资方式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而其他出资人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进行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因其发起人身份,要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实务中,债权人在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清偿不能而又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时,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尤其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大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或出借资金给他人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卷入诉讼风险大幅增加。甚至即使企业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且出资到位,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且最终还可能因虚假出资股东没有任何可执行资产而无法追偿,最终自担损失。
对上述风险,企业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在对外直接投资时应对其他出资人进行全面资信调查;企业自身应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同时还须采取可行措施监督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如严格选聘银行、评估机构,防范上述机构与其他出资人串通共谋虚假出资行为。
2、非货币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面临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风险,主要是出资资产价值虚高,以及以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进行出资。
公司法允许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也可能存在以企业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该财产所有人向公司追偿,以及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出资财产虽然已经交付但权属未履行变更程序。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以及期限性,以知识产权出资更容易面临出资合法性、价值高估的法律风险。如以存在权属争议的专利或商标权出资,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超过法定有效期限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导致出资瑕疵等。
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要求其他出资人提供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权属书面文件或证明,以免与他人产生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产权纠纷。还可在出资协议中要求其他出资人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保证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在并购投资活动中,首先面临的风险是对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估值过高,收购成本加大风险,这主要基于购买的目标公司存在未知债务以及对外担保、产品质量债务等具有偶发性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状况,收购完成后,可能因为对外清偿债务行为而使收购方企业面临受让股权价值贬损甚至陷入债务陷阱,拖垮整个企业。其次,受让的股权不具备完全、合法处分权,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转让行为本身存在合法性风险。再次,“零对价”受让股权,也存在相当法律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收购企业知道转让股权存在未尽出资事由仍以“零对价”受让的,将面临与转让人承担继续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
针对股权受让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目标公司或有债务进行针对性地调查或询问,以免陷入债务困境。其次,要求转让方在受让协议中列明保证清单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所了解的信息足以实现预期收购目的。再次,在受让协议中约定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用以清偿一定期间内承担的或有债务。最后,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权投资运营中,容易出现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现象,投资不能取得预期收益。尤其是企业可能因投资缺乏明确的规划,决策程序不规范,盲目上项目,导致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出资控制力不强,甚至不派遣人员参与管理,监管不到位,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容易出现一股独大,参股企业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利益无从得以保障法律风险。
对于控股的企业,容易出现经营管理层违背职责,为了谋取自己个人利益而出现损害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法律风险。各持50%股权的企业,容易出现公司僵局,长期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任何有效决议法律风险。
针对参股风险,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控股的内部人控制风险,应通过股东选任权、监督权等,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来防范。针对公司僵局风险,则可通过赋予某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的“金股”制度以及设定优先股等类别股方式来进行防范。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等途径退出。股权投资退出有可能面临股权转让价格被低估以及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之间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债权人往往把所有的股东列为被告请求清偿,所以投资企业即使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而后因其他股东无力清偿而造成损失。
针对股权转让价格低估风险,应注意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价格估值方法,以实现股权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照所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格或与受让方协商等方式来确定。企业在转让投资股权时,尽量选择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价格,这样可以基于自己就投资企业资产历史和现状、以及企业未来收益状况的先天信息优势,在与对方磋商中,获得一个理想的股权转让价格。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应积极履行或督促其他股东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以免因未尽到及时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