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药集团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国药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完成股权多元化改革,由国有独资公司改革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股的产权多元化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改革后的国药集团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药集团母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这是一项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向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
国企改革已历经多年,当前仍要继续推进相关改革。相比于40年前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厂制企业,当前国企改革的对象是国有企业集团,改革则是变革国有企业集团的治理方式,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集团的独家管理走向国资委与其他非国有股权投资者的共同治理。要实现这样的转变,需要对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国有独资集团母公司改革为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共同持股的集团母公司。
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重要突破口。集团母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就要由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投资者共同派出董事来建立董事会,这样的董事会完全不同于目前国有独资公司试点的规范董事会,它能够真正担当起投资者的受托责任。这时,国资委就不再对国有独资母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而是依据《公司法》对混合所有制母公司的国有产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向混合所有制母公司派出董事,同非国有产权投资者一起参与董事会建设。集团母公司这种治理方式的变革,将有效改善集团母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升其治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同时,国资委对混合所有制国有产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后,将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职能转变,从而对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集团母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其国有产权需要有相应的持股者,而国资委则不宜持有股权,这需要有专司持有国有股权的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国有独资,由国资委直接管理,它的职责是:持有并管理国有独资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拟定国有产权在公司制企业中进入或退出的方案,报国资委批准后操作实施;监测国有产权出资企业的运营状况等。
国药集团母公司股权多元化后,目前的持股者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通过自身改革,未来完全可以成为上述意义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里所说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完全不同于目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试点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目前试点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在保持试点企业集团已有功能的同时,再对其增加一个投资功能,同时国资委向集团母公司下放一些权力,母公司再向旗下企业下放一些权力。这样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显然这不应该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真正意义所在。
实际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完全不同于目前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二者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该是特殊法人,它不再管控持有股权的企业,不再合并会计报表,作为持有国有股权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的主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则成为做大做强国有资本的载体,其所有者权益体现着国有资本的规模和质量,提供着国有资本的准确数据。
国药集团母公司产权多元化,虽然还都是国有产权而不是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产权多元化,但国有产权的多元化并非就是对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多元化的排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这里的“各类投资者”应该包括非国有投资者,也就是说,对集团母公司进行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央的方针政策。国药集团母公司实施的国有产权多元化改革,则在铺平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多元化改革之路,走向这一步只是操作上的问题,而不是方向上的问题,因为就国药集团母公司来说,它旗下企业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为主。
既然旗下企业可以混合所有制,那么集团母公司同样可以混合所有制,而且集团母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是国药集团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这将会促进国药集团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国药集团母公司由国有产权多元化走向混合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是未来国药集团深化改革之方向,这一方向也正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