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质押股票法律上如何处置呢?现在股票质押融资是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的一种股票投资方式,但是股票质押一般分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那你们知道关于一些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问题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1 司法处置与非司法处置
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是指当质押股票或其价格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触发条件时,质权人及/或出质人依法以出售质押股票等方式处理股票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司法处置和非司法处置。司法处置是指经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16条、220条和《担保法》第70条,包括(1)出质人不提供保证金的,则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股票作为可质押财产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一样可适用上述司法处置方式。
由于股票有别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其作为有价证券的易变现性和价格的波动性要求处置方式应具备相当的便捷性,因此质押股票的非司法处置方式得以发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19条第(一)、(二)项“……(一)质押当事人可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并以质押证券卖出所得优先偿付质权人,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转让质押证券时须遵守证券转让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则体现了非司法处置质押股票的路径。
无论是司法处置还是非司法处置,由于股票系有价证券需受《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按照《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 非司法处置流程
因司法处置质押股票与处置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类似,故本文主要论述非司法处置模式下登记在中证登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2-1 调整股票的质押登记状态
根据《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业务指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可按协议约定向中证登申请将股票(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等流通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由“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2 出售质押股票
股票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股票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2-3 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1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股票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中证登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但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3 非司法处置过程中注意事项
3-1 股票被司法冻结或扣划
股票质押期间虽经过质押登记,但股票的所有权人仍为出质人,如出质人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仲裁,第三方仍可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处置经质押的股票,影响质权人的权益。按照《业务指引》第14条的规定,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至质押证券被卖出前,司法机关要求对该笔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的,中证登将协助执行。因此,无论被质押股票是“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还是“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司法机关原则上均可以冻结被质押股票。
但这两种登记状态对质权人有不同的影响。结合《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若质押股票处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状态”下,质押股票转让时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即使司法机关强制进行司法扣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第93条和第94条的规定,质权人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也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质押股票处于“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的,则可能被视为质权人同意质押股票转让,因此存在质押股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的风险,从而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3-2 公告和限售要求对质权实现的影响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如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将归该公司所有。此外,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如出质人系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涉及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如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的,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进行报告和公告。因此,在处置场外质押股票时,法定的公告要求和限售规定对质权人在短期内出售大量股票以实现质权将造成一定影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股价的影响?
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
但是如果在回购期内,相关质押的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相关质押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质押物维持最低资产价值要求时,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会要求融资方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未能及时追加,就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那时质押的资金出借方是有权卖出股票变现或变更该股票的拥有权(具体要看相关回购的协定),那时候就可能会变成利空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