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增股本,最早的文件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该文作了解释: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89号文进行了明确: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才不用交税,其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是要交税的!
289号文本来是个答复,但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对其效力进行了确认,具有广泛适用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又进一步对这个政策进行了明确: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4号文说的很清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了免税外)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是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的。而且,这个文件也直接确认了“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才免税”,也就是确认了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在实务中的地位。
54号文里特别说明了“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明确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现行政策解读
通过上述文件沿革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用交税,那就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务中必须界定清楚什么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第一个问题:什么叫“股份制企业”?
这个问题其实也可以表述成为:“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最权威的出处是《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三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而且并没有其他更新的文件证明“股份制企业”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个问题:什么叫“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二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这两条是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里的,所以,对“股票”的界定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凭证会不会也叫“股票”呢?《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凭证不叫“股票”,而叫“出资证明书”!第二个问题的答案确定:“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与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第三个问题:什么叫“溢价发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这样两条结合起来看,就是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叫“溢价发行”。我们把后一条再简化一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最终答案揭晓:
所谓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全貌应该是: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用交税外,其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都是要交税的,这其中就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
1. 初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前述规定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3. 确认效力
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对289号答复做了确认,使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效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就明确地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用交税,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其中就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5. 最新文件
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即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不适用分期缴纳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股息、红利差异化政策来执行:
A:持股超过一年的,免征;
B:持股期限在一月至一年的,减半征收;
C:持股期限一月以下的,全额征收。
(2)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