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提出了四项比较具体的原则,它们可以适用于挑选单个证券:
1、证券的安全性不是以特定留置权或其他合同权利来衡量的,而是以证券发行人履行所有义务的能力来衡量的;
2、对于这种能力的考察,应该更考虑到在萧条期时的情况,而不是繁荣期;
3、非常高的利率并不能弥补安全性的不足;
4、挑选任何债券作为投资,都应该遵循排除性的原则,并且以法律规定的控制储蓄银行投资活动的具体量化指标来检验。
与传统的原则及方法相比,基于上述原则的债券挑选技术有显著的不同。这些原则并不是一种创新,而是对某些观点的承认和推广,这些观点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精明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所采用。下面我们将就这些原则的本质和理由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一)安全性不是以留置权衡量,而是以支付能力衡量。这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困难。在过去,人们一般关注特定的抵押品,即关注被这张债券拥有留置权的资产的特征和价值。而我们的观点是这些因素实在是非常次要的;主要因素应该是为这张债券承担义务的企业的实力。所以这里就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看法:一个将债券看做是对某一资产的要求权,另一个将债券看做是对某一企业的要求权。
接上日内容,即:(一)安全性不是以留置权衡量,而是以支付能力衡量。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继续说,从本源和目的来看,前者非常有道理。它试图通过给予持有人足够的保障而使他免于风险。一旦企业不能兑现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那么他可以得到抵押的资产而使自己免受损失。如果这种安排有效的话是非常理想的,但在实际中鲜有案例能证明其可行。
理由有三点:
1、当企业经营失败时,它的资产价值也随之萎缩;
2、债券持有人的法定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遇到困难;
3、清算时的拖延及其他不良影响。
留置权不能保证资产的价值不受侵蚀——抵押品留置权是独立于企业经营状况的一种额外保护,这个观念在绝大多数实例中都被证明是一个彻底的谬论。在典型的情况下,抵押品的价值与企业的赢利能力息息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对一条铁路线、一座厂房及设备、一家电厂及其设施、一座桥梁或一家旅店拥有要求权。但是这些资产除了用于其建筑时设想的用途之外,几乎不能满足其他用途。如果企业经营失败,那么它的固定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必然会发生贬值。所以,现行的那种把抵押品的原始成本或估算价值作为购买债券的保障的做法是非常具有误导性的。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只有在破产发生时才能体现,而一旦这种情况出现,人们就会发现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既不可靠亦不合理。海边-全弗罗里达铁路公司6%第一抵押债券的情况就很能说明问题,它在1931年铁路完工时不久后的价格是1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