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都有哪些?
股票交易风云莫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灵活性,但其基本程序还是有一定之规的。
简而言之,购买股票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公司新发行股票时,直接向公司申购新股;另一种是通过交易市场,买进别人转让或售出的股票。在股票交易中,前一种方式的情况较少,主要的交易方式是后一种。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的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股票交易的第一步是选择证券经纪商。交易所场地有限,不可能容纳下所有投资者,因而各国都规定一般投资者不能进入交易所直接参与交易,而必须委托证券交易商代为执行买卖。
第二步,投资者与经纪商签订买卖股票的契约,称为“开户”。开户时确定了委托买卖双方都应遵守的各种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及委托买卖的注意事项、交割、仲裁等办法。
第三步,正式进行股票买卖。投资者可随时以口头或电话、电报、书信等形式或通知经纪商买卖股票。
第四步,经纪商接到委托要求后立即命令在交易现场的经纪人员按指令买进股票,完成交易。
第五步,买卖成交后,投资者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
最后,投资者取得股票所有权后,应立即或尽快到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至此,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股票买卖就基本完成了。
以下分别详述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
股票交易的开户
投资者要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票,必须首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代表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先决条件是投资者必须在该公司开立户头。一旦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了户头,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便告正式确立。由于股票买卖中,投资者提出买卖订单、买卖成交、款货交割是在三个不同时刻进行,所以以书面形式正式确立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户头时,须向证券公司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电话等。指定特别通讯地址或代理人时,要加以说明。有时,证券公司为进一步了解委托人,还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其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的、财产状况的信息资料。
投资者之所以必须提供上述资料,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证券界有所谓“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经纪公司不能接受他们不了解的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委托单,以防止某些人向许多证券公司发出欺骗性的交易委托单以影响某种股票的价格,扰乱证券市场。
(二)开户之后,委托人可随时以面谈、电话、电报、电信、书信等方式通知证券公司买卖,但不少情况下,委托人与经纪商并不面对面核证。而按照西方证券行业的通例,当大额交易以口头指示为基础时,双方应互相了解。
投资者开户时,可选择以下几种帐户:
(一)普通帐户,又称保证金帐户。开立这种帐户,购买股票时,证券公司将以垫款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一部分融资。例如,某普通帐户的保证金比例为70%,则购买股票时,投资者须支付股票价款的70%,余下30%由证券公司提供贷款。
(二)现金帐户。开立此种帐户,当委托人通过证券公司买入股票时,必须在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价款,因现金或支票付款。同样,在卖出股票时,也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将股票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将价款归入帐户。
(三)联合帐户。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在证券公司开设一个帐户,一方死士,则另方有权出售股票而不必等到法院的判决。联合帐户形式颇多,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开设的联合帐户。两个或两个以上非亲戚关系的人也可以开联合帐户,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少付买卖股票的佣金,因为买卖股票的数量越多,佣金比例就越低。
(四)个人退休金帐户。开立这种帐户的投资者,每年从其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证券投资。美国法律规定,每年从投资者总收入中扣除1500美元(但不超过其总收入的15%),政府对这1500美元不征所得税。这种作法,使大多数有工作的人都可在退休后有一笔丰厚的储蓄既利于个人,又减轻了政府的福利开支。
(五)随机帐户。投资者开立这种帐户时,证券公司有权不事先与投资者商议,就视具体情况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时间,所买卖股票的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公司决定。
(六)每月(季)投资计划帐户。开立这种帐户的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每月(季)的一定金额购买某种股票。用以购买股票的金额是固定的,但购入股票的数量因股市行情时涨时跌当然经常变化。
在西方,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的所有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如美国规定的法定年龄是18~21岁。未成年人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但他们可以合法拥有股票。他们不能从事股票交易,股票交易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来进行。
股票交易的委托
(一)委托买卖的方式
委托人可以采用当面委托、电话、电报、书信等方式,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买卖。
当面委托是指委托人直接到证券公司,当面以口头形式委托证券公司的办事人员代为买卖,或者填写委托书交给营业人员代为执行买卖的委托方式。这种方式是一种传统的委托方式,可以减少或避免双方因未面对面而导致的误解与差错,多为中小投资者所乐于采用。
采用电话委托方式,委托人可以将其指令迅速及时地通知证券公司,但口说无凭,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提出证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而采用电话委托方式,须格外谨慎、反复确认为宜。通常,较大的投资者倾向于电话委托。因为他们买卖的金额、数量较大,在交易中常常化整为零,同时委托好几个证券公司代为买卖,因而不能当面委托,只能采用电话委托方式。
采用电报委托,可以快捷地向证券公司发出指示,但电报内容一般过于简单,可能产生理解上的误差。
采用书信方式委托买卖,可以非常详尽、准确地说明指示的内容,但信件从发出到送达证券公司,延误时间较长,与瞬息万变的股市太难合拍,往往导致投资者错过良机。
采用电话、电报、书信方式委托,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往往不面谈,交易过程以双方的互相了解,信任为基础。由于投资者并不亲临证券公司现场,避免了受观场特定气氛影响而在情绪激动中作出错误判断的可能,能够使投资者全面思考、冷静决策进行委托。
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股票时。必须向证券公司准确、明白地指示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还是卖出股票;
2.购买股票或卖出股票的数量;
3.股票牌名。即使是同一公司的上市股票,客户也须明确指定股票牌名。因为同一公司的股票也可能会有几种牌名;
4.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场所,即在哪个场所进行交易;
5.委托人的开户类型;
6.委托价格。价格有限价、随行市价、中心活动价等多种,必须具体指出是哪种委托价格;
7.现金交易还是信用交易,投资者如不说明,则视为现金交易处理;
8.购买和卖出的时间。即指出“开盘”、“收盘”、“前场”、“后场”等买卖执行的具体时间或更为具体的时间;
9.委托买卖的有效时间。委托按有效期长短可分为当日委托、一周委托、一月委托、开口式委托等多种,委托人须明确指示其委托的有效时间。在股票交易实务中,委托多为当日有效;
10.买卖交割的种类。买卖交割有普通交割、当日交割、特约日交割、发行日交割等多种,必须明确指示。如无指示,证券公司将按普通交割处理。
(二)委托的类型
1.市价委托。或称随行就市委托,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指示一到达证券公司,经纪人马上按当时最优惠的价格买卖某种股票。市价委托保证投资者迅速完成一笔股票买卖,但很难保证投资者以较有利的价格完成交易。如某投资者想买进100股某种股票。他向证券公司发出市价委托的指示,该股票价格是1股10元,而当指示到达证券交易厅时,该股票价格可能涨也可能跌,因而投资者有可能以不利于自己的价格交易。这是市价委托的不足之处。
2.限价委托。这是指委托人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他规定的价格进行股票买卖。经纪人在执行委托时,应以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价格成交,如果是购买限价委托,成交价格应低于或等于委托价;如果是卖出限价委托,成交价格应高于或等于委托价。这种委托能保证投资者按其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它的不足之处在于有时执行不了。因为确定限价委托中的成交价是一项需要很强技术性的工作,如果委托人把成交价定得过高或过低,就很难成交了。
3.停止委托。即指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某种股票的市场价格涨至某一点(包括以上)或跌至某一点(包括以下)时,即按市场价格为他买进或卖出的委托。停止委托的优点在于防止或减少损失,有效地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停止委托又分两种,一种是停止出售委托,一种是停止购进委托。
举例来说,假设某委托人甲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某种股票,而现在该股票已涨至每股20元。如果甲认为该股票终究会下跌,他为保住既得利益,于是委托经纪人在每股价格跌至19元或以下时,即刻出售这种股票。如每股的市价已跌至19元以下,委托就自动变成市价委托。这就是停止出售委托。
又例如某委托人乙欲购买某种股票,现在市价为每股19元,但由于股市看跌,他踌躇不定。过了一段时间,股市又渐上升,这种股票的价格也在上涨。为抓住最有利于己的投资时机,该乙于是委托经纪人在这种股票涨至20元时,即按市价购进。这时,委托亦变成市价委托。这就是停止购进委托。
4.撤销委托,这是指委托人指示经纪人撤销他原来向经纪人订立的限价委托。通常,撤销委托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一是客户不想进行这一股票买卖了;二是客户认为原来所定的限价过高或过低,因而撤销原先限价而设立新的、较而合适的限价委托。
(三)整份委托与零数委托
按交易数量的大小分,交易委托可分为整份委托与零数委托。整份委托是指以100股为单位的交易委托。一般情况下,整份指100股。零数委托中,零数就是指股票交易中低于单位交易额的零星交易量。零数委托就是交易数量为零数的委托。
股票交易的成交
证券公司在接到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指令后立即用电话或电脑将指令内容通知交易所现场的经纪人员。
(一)有关证券交易所内股票交易的规定
1.上市牌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种类称为上市牌名。一家上市公司可以有几种上市牌名。
2.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是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交易的营业时间。一般交易所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9点30分至1l点30分为前市,下午2时至3时30分为后市。股票买卖必须在交易时间进行。
3.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买卖股票的最低成交单位,一般以100股为1单位,如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单位为50股或100股,东京证券交易所为100股或1000股。
4.交易原则交易所经纪人在代为买卖股票时,遵循的交易原则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时间序列上,先交来的买卖订单优先成交。价格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序列上,报高买价和低卖价的优先成交。
5.喊价升降的幅度指股票成交时买卖双方以喊价方式讲价的升降幅度,其大小要取决于股票市价的高低。不满10元的,每次升降幅度为1分;10~50元的,每次升降幅度为5分;50元以上的,每次升降幅度为1角。
(二)股票交易的成交方式
股票交易的成交方式有相对买卖、拍卖标购和竞争买卖三种。
1.相对买卖
相对买卖又称议价买卖,指股票买卖双方均为一个人,双方协商达成买卖股票的协议,达到买卖成交。这种成交方式一般在场外交易中运用,在交易所交易中,仅运用于当日结算交割及特约日结算交割的交易中。
2.拍卖标购
拍卖标购原于竞争买卖,即买卖一方为一人,另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相互竞争,以竞争形成的价格最后成交,如买方为多数方,卖方则与报价最高之人成交,这种成交方式叫拍卖,如卖方为多数方,买方则与报价最低之人成交这种成交方式叫标购。
在拍卖标购与下面将要述及的竞争买卖中,买卖双方的出价和要求都要口头喊价或板牌显示来执行。委托买卖在成交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即指出价最高或最低的人,有权优先购买或卖出。
时间优先原则,指经纪人出价相同时,则最先出价者有权优先成交。
数量优先原则,指经纪人出价之高低、出价时间都相同时,谁购买数量大,谁就有优先成交的权利。
3.竞争买卖
竞争买卖是交易所最常用的成交方式。竞争买卖中,买卖双方均为多数人,买方和卖方互相竞争,以最低卖价、最高买价成交,这种方法能迅速大量地集中供求,可以说是最佳买卖方法。
竞争买卖方式又有个别竞争买卖和集团竞争买卖两种。个别竞争买卖在交易时间内不断进行。在全部买价和卖价中,每出现一次买价与卖价相吻合的情况,就成交一笔交易。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以个别竞争买卖为主。
集团竞争买卖是由交易所工作人员主持,众多的买方、卖方竞相出价、集体竞争。当买卖数量在某一价格水平上达到一致时,交易所主持人就当场拍板以示成交。
举例来讲,如主持人报出一个临时价:甲公司股票每股10元,于是买方报买进股数,卖方报卖出股数,结果买进总股数为3000股,卖出总股数为1000股,买卖数量不等,无法成交,主持人继续报价至每股14元时,买进总股数为2500股,卖出总股数亦为2500股,买卖数量在每股14元的水平上达到一致,于是主持人拍板买卖成交。
集团竞争买卖的成交方式在理论上是决定价格的较好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性很强,只用于少数特定股票的交易。
(三)自动化交易系统
目前。在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已部分地建立了电子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使交易大量化、迅速化、准确化。其交易的执行过程如下:
1.在交易所设计算机主机,各证券公司店头设终端机,形成联机系统。证券公司接到委托人的买卖订单后,即将订单内容输入终端机。
2.主机收到订单内容,即将其记录在纸卡上,并回传已收到订单的信息。
3.主机对接收的各种订单分类,按各类证券制成各个记录板。
4.主机可显示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现在价、交易额等,证券公司即可在终端机屏幕上收到以了解股市行情。
5.买卖成交后,主机分别向买卖双方传递成交内容的有关信息资料。主机还将成交内容传递到其他证券公司。
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派驻交易所的业务人员便向公司报告,公司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成交通知单”送交委托人,成交通知记载有关手续费、交易税、买卖单价,收取余额等内容,使委托人了解交易情况,并据此准备交割。
股票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
1.清算的概念
清算就是把买卖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销。然后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证券或价款的一种制度。
2.清算产生的原因
简而言之,清算产生的原因在于证券交易方式和交割方式的多样化。
由于证券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交割方式也因此不尽相同。但在实际证券交易中,一种证券最后交割前可能几经易手,如果没有清算制度,每一位证券商都要向对方交割证券和价款。显然,这种繁杂的手续,必然浪费大量的时间和人、财、物。而设立证券清算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证券清算机构,对同一会员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股票的买和卖进行抵销清算,只交割差额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3.清算步骤
各国的证券交易所一般都设有清算机构。我们仅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公司为例,蜕明证券清算的步骤:
(1)清算公司将各清算会员每种证券的买卖分类并加以抵销,得出应结清的余额,然后以交割证券或支付价款的方式处理余额。
(2)实际支付有余证券。
(3)支付价款,结清余额。
(二)交割
证券投资人在委托买进证券并成交后,必须缴交买进证券所需的价款才能领取买入的证券,同样地,投资人委托卖出股票,必须在成交后缴交所卖出的股票,领取所得的价款。证券交割分为证券公司和客户间的交割及证券公司之间的交割。
1.客户和证券公司间的交割
客户和证券公司间的交割先于证券公司问的交割。一般情况是,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股票时,应该将价款存入该公司;如果是委托卖出股票就需将股票存入该公司,领取存单。倘若客户在交割时不履行上述义务,证券公司为完成和其它证券公司间的交割,有权将购入股票卖出或将卖出股票购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证券公司问的交割
证券公司间的交割有多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在当日成交、当时交割。
我们以东京股票交易所为例,按股票的交割日和成交日间的时间长短,把股票的交割划分为普通交割、当日交割、特约交割和发行日交割,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普通交割
普通交割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工作Et,由交易所清算部清算。为确保普通交割的顺利进行,客户至少应在交割日l一3天前将证券提交给证券公司。普通交割是证券交割的主要形式,一般占交割总额的95%以上。
(2)当日交割
当日交割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当天即办理证券与价款交割。通常情况是,午前成交的交易,在当天下午交割,午后成交的,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延至第二天上午交割。
(3)特约日交割
特约日交割是指双方当事人于买卖成交Et起15日内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El期交割。这种交割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相距甚远,普通交割日届时来不及交采用的交易方式。随着交通工具的发达,这种交割方式近10年来几乎不采用。
(4)发行日交割
发行日交割即新发行股票在确定发行日后到全部募足的最终日前这段时间内的买卖,全部在同一天,即新股募集日最终日算起第四个工作Et进行交割。显然,这种交易因从成交到交割相距的时间长,交易对象又不是正式的已发行韵股票,因此,容易造成投机。有鉴于此,为保护发行公司的利益,客户在购买新股成交的三日内,应向股票发行公司交付成交金额的30%以上的款项作为保证金。
股票交易的过户
所谓过户,就是指买入记名股票的客户办理变更股东名薄的手续。
过户的意义是,只有在发行公一股东名薄上的股东才享有股东的各种权益。此外,过户后的股票如果遗失或损坏,可以向发行公司申请补发而不会因此丧失权益。
购买股票者可以单独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发行公司承认股票持有人为股票所有者,不需要转让人的签名和转让事实来证明股票归自已的所有。办理过户手续时须递交股票和过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股票的名称、股数、持有人地址、姓名及印章。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股票持有者递交股票申请过户到返回股票一般需要10天。如股票持有者为原股东,公司在原有股东栏内记入新增股数,如为非原股东,公司需在股东栏加以记录,在记入新股东的同时注销旧股东。
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时需交纳手续费。股东名薄封闭期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股票交易过程办妥过户手续,交易过程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