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权指的是投资方在投资完成后一定年限内,如果未能获得获利退出,投资者要求企业创始人(注意此处是创始人个人而不是企业)以一定资金成本将投资者的股权赎回,撤出投资的权利。
回购权是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一般除了天使轮投资和特别强势的企业(央企、顶级独角兽等),一般都会具备该条款。由于投资者的资金来自于LP,有明确的退出期限要求,这个条款如果严格执行,理论上来说创始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都会成为履行义务的对象。当然一般来说,只要企业家自己不作死把企业的钱大把往自己口袋里装,或者弄些民间担保之类的幺蛾子,投资者也不会把创始人赶尽杀绝。另一方面,创始人如果从一开始就想好了如何逃避回购义务,也并不是一件难以做到的事情,但不适宜多说。
优先清算权是指接受投资的创业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存续,主动决定清盘或被债权人要求破产减少损失时,投资者拥有的一项权利,一般在企业资产变卖偿还债权以后剩余的部分,投资者有权按照初始投资额加一定的资金成本首先收回原始投资,如果仍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其他股东。普通清算则是在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由于投资者是以高溢价进入公司,因此优先清算权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才会想出各种优先权以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