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票
甲方(发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认购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
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
2、乙方为甲方的【】(可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为此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
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元,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元/股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股份。
第二条 认购方式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股款人民币【】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 禁售期
股票期权行权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监事比照董事、高管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核心员工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第四条 定向发行手续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将足额的定向发行认缴款汇入甲方开立的定向发行帐户。
2、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股份登记所必须之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2、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乙方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
4、乙方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六条 保密
双方一致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对方信息及资料均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本保密期限为永久,直至相关信息以合法形式进入公众领域为止。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义务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洪水、台风、地震、塌方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请求延迟相应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
2、对于本合同中未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其他义务,义务方应按合同继续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10天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问题。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若存在以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协议将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发生第八条的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利益,甲方解除本协议的;
4、乙方未按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供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使用。
3、经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拟定向发行股票之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