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企业老板问我(笔者)股权激励对象的退出一般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但是所谓“一般的处理办法”往往会把你带进沟里。股权激励“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失在:一是法律条款严谨性,二是千差万别的企业实际情况。我们每做一个股权激励项目都要花很大精力在经营上、财务上、法律上做背景调查。差在:一是潜在的法律纠纷,二是无法产生激励效果。股权激励重在激励。
聪明老师不但给一般的办法还给一系列办法,这样会让你眼前有获得感,对错反正不会马上发生。人们不愿意思考,只想要答案。你按投资人给的估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算算股权值多少钱,想一想付出多少代价才换来这个价值,三言两语就可以获得正确有效的处置它的办法?
我们通过大量的股权激励实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思考方法”,通过这一思考方法你可以设计出适合本企业实情的股权激励对象退出机制。我们从退出的价格开始思考:有市场公允价(折价)、净资产价格(折价)、注册资本价格等。大家知道通常情况下这三个价格大小不一样,这就意味着不同条件(情形)下适用不同的价格。
我们再以工作年限和退出事由来思考。一年退出,四年退出还是上市前退出对价格是有影响的。事由角度分危害性事由,非人为事由和人为非危害性事由引起的退出,不同的事由对退出价格也有影响。
危害性事由在阿里巴巴股权激励计划中描述为“特定事由”,包括:(ⅰ)犯有盗窃、挪用、欺诈、不诚实、违反职业操守或其他类似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ⅱ)严重违反'参加人'与'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之间任何协议或合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发明转让协议、雇佣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或者其他类似协议);(ⅲ)就与其担任或受聘于'服务提供者'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遗漏任何该等重大事实;(ⅳ)实质性的不履行其作为'服务提供者'之正常义务、不遵守主管之合理指导或不遵守'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政策或行为准则;(ⅴ)作出任何对'公司'或者其任何'子公司'之品牌、声誉或者利益有重大不利的行为。若'参加人'因'特定事由'终止的,所有未行使之'期权',不论是否已归属,均应当自此等终止之日起被撤销,且对于该'参加人'因行使'期权'而购买的所有'股票','公司'有权以该类'股票'的原始购买价格回购。”(以上引自《阿里集团公司2005年股份激励计划》,参与人指股权激励对象)
非人为事由比如激励对象因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继续任职等;人为非危害性事由比如正常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价格,年限和事由是为大家提供思考的维度,非协议用语。每家公司要结合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的层级进行细化,要避免因为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作出有失公允的退出机制,让激励对象认为公司只是在画饼,忽悠,甚至对老板的人品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