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持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可流通股份。
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有:
1】在最近六个月内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2】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因为违反证券交易被交易所谴责的记录。
3】距离最近一次增持股票已经过去六个月以上。
4】自愿承诺持股的不减持期限已过。
5】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而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通过竞价交易的减持,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报告期2个交易日内,该股东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披露具体减持情况。
6】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同时采取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3%。
8】可以采取赠与方式进行减持,若是在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双方在六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中,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进行减持的,最高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赠与人可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每次增持股份达到占比5%时,必须在三个交易工作日内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且在这三个工作交易日内不能再进行该股票的交易。如果增持股份超过30%,必须写要约收购报告书,等待证券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