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
有意见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登记机关应当考量的问题,而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在特殊情况下价值有可能很高(如认缴的高成长性公司股权)。
但是,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股权质押的概念还是从股权质押制度设计的意义来看,对于“在我国认缴股权可以质押吗”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股权激励的对象:
1.激励对象:企业经营者(如CEO)、普通雇员、董事、基层管理者。
2.股权激励的对象的本质:用社会的财富,市场的财富,未来的财富,员工的财富,企业上下游的财富,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与,利益相关者共赢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