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票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票冻结
一、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财保730号】、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211财保39号】等裁定书,公司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冻结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的冻结情况
截至目前,辅仁集团与一致行动人北京克瑞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6,909,2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94%。辅仁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2,403,5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03%,本次冻结后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85,057,23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0.1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56%。本次辅仁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因部分冻结标的远高于涉诉金额,辅仁集团拟向有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申请,并积极妥善处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