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说明公告 。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作出如下说明:
一、自主定价的合规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因此,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相关说明。
二、自主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公司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较弱,特别是多数年轻员工还要承受房贷、子女教育等负担,较高的授予价格将会使得激励对象筹资困难,因此,公司希望通过此次激励计划增加员工的中长期激励收益,从而增加员工的总薪酬,并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使激励对象以较低的激励成本成为公司股东,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若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定价方式,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定为1.15元/股。此价格和公司每股1元的股票面值差异不大,但若以每股1元的价格(即监管规定的最低授予价格)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则会使激励对象更能够感受到公司最大的中长期激励诚意,进而增加激励对象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本次激励涉及人数众多,员工地域分布广,每股1元的授予价格也会使本次激励计划更具有实操性和落地性,从而也更能达到此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另外,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健,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因本次按每股1元的授予价格计算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将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支,而公司层面设定的净利润考核指标也需要扣除该部分激励成本,这也更好地体现了激励约束对等的原则。
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1元具有合理性。
结合上述分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具有合理性。采用该种定价方式,能更有效地激励公司的员工,保证此次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和有效性,进而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能更好地统一员工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