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交易规则
(1)交易品种: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侦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锁券及政府债券等)、国债回购、基金。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申报规则
(1)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2)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价格最小变化档位:深市A股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为0. 01元人民币。
(4)涨跌幅证券申报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5)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6)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 ,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竞价规则
(1)竞价方式:证券交易--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竞价时间:集合竞价:上午9: 15~9: 25。
(3)连续竞价:上午9: 30~11 : 30,下午1 : 00~3:00。
(4)开盘价:当8该证券第- -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5)收盘价: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8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大宗交易规则
(1)交易品种:可以进行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B股不列人本次实施的范围,其大宗交易的细则将另行制定。
(2)交易规则:大宗交易与普通交易在交易规则.申报规则及竞价规则上都不相同,也不在同一个交易系统内运行。其委托在交易日14:55分前输人,价格申报限制在当日成交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交易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能在某一券商的同一席位上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撮合成交,当8收盘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人每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但不纳人实时行情及指数的统计,有关信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5.B股交易规则
(1)交易单位:深市B股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沪市B股买卖数额一手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2)交易方式:深市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集中交易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对敲交易: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人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
(3)T+3交收:B股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人股票的转出托管。
6.上市国债交易规则
(1)注意事项
①记帐式国责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买人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②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③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
(2)全价交易与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债券价格中把应计利息包含在债券报价中的债券交易,其中应计利息:
①附息式国债指本付息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②零息式国债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净价交易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将债券的报价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应本金市值的变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人。
(3)关系等式为:净价=全价一应计利息
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的发行以来,绝大部分债券的购买和转让方式是以全价交易方式进行的。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现货交易原来也是全价交易。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库[2001]12号文通知,深沪证券交易所拟于2002年适当时机起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4)报价与结算
在净价交易下,买卖双方都以国车券的净价进行报价,交割价仍是全价,即净价加上应计利息才是实际的交割价。具体为:
①深、沪市国债交易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②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每百元国责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以结算金额(结算价格X成交量)为基数计算交易经手费等费用。
③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将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5)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 365天X已计息天数。根据上市国债品种不同,其中:
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8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注: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对每百元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将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4舍5人”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7.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行情提示参照A股办理。
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一手等于10张),实行整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每次申报最低不少于一个价位。交易时间:与A股相同。交易清算:与A股相同。
交易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转托管:可以转托管,参照A股规则。
8.股票交易费用
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
(1)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向征税机关缴纳。印花税在2007年5月30日起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A股成交金额的3%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2)佣金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①沪市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以内,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o(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o,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o、0.25%、0.5%、1%和1.5%以下浮动。
②深市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o(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o.0. 8%、1%、1.2%o、1. 4%o、1. 4%以下F浮动。
(3)过户费
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人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人,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 5%由证券经肯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4)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 .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