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属于信息披露,有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矩在那摆着呢,谁敢不遵?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定期报告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但是什么情况下是上市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呢?变动30%还是50%,这个幅度如何界定?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披露规则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深交所与上交所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