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的管理
现阶段,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政策、汇率政策、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等。本文是公开市场业务。
1997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11号)颁布、实行《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一、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公开市场业务,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
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
三、债券交易
⒈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
⒉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
⒊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暑有关协议。
⒋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
⒌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
⒍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⒎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
四、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
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
⒉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②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③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④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⑤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机构可优先成为一级交易商。
⒋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机构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成为一级交易商的申请,报送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机构简介;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④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具体部门及其人员构成情况;
⑤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⒌凡经审定批准成为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一级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⒈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①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
②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
③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④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
⑤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⑥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
⑦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⒉一级交易商的义务:
①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②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③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④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⑤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⑥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籍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⒈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①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
②年度债券业务经营状况;
③年度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及损益状况;
④遵守本规定及公开市场业务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
⑤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对年度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⒉发生机构更名、合并的一级交易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⒊自动放弃一级交易商资格的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⒋未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交易任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年。
⒌在债券交易中,联手操纵价格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同时,二年内不允许其重新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⒍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理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年或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
⒎被暂停或被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公告。
⒏被暂停或被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将被终止享有公开市场业务有关规定的各项权利,但必须继续履行其未尽义务。
⒐被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其一级交易商资格及相关权利自动终止。
七、罚则
⒈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
⒉年度内连续三个交易日没有成交或没有报价又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⒊违反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