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
在1987年10月股灾的影响下,香港政府决定对证券行业采取严格的管制,并先后重组了交易所、成立了证监会,从而使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呈现出鲜明的两级监管制度特色。
(一)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是证监会。证监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其职能是监管市场、监管证券及期货业、保障投资者、打击金融犯罪及市场失当行为、与其他证券及期货监管机关合作、加强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能力,以及向政府提供专业支援。证监会监管的对象包括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机构及人员。
从2000年3月6日开始,证监会已成为交易所参与者的主要监管者,负责交易所和结算所参与者业务风险、市场监察以及交易及结算规则执行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证监会的监管架构如图1.2所示。
图1.2证监会监管架构
(二)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是两个交易所(联交所和期交所)及香港结算所组成的控股公司,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
香港交易所属下有五个负责不同功能的业务部门,包括现货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电子业务及资讯服务、资讯科技、结算及交收。香港交易所的组织架构见图1.3。
以下简单介绍交易所控股公司联交所和期交所的监管职能。联交所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
监管上市程序,确保发行人持续履行《上市规则》及《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确定的责任;
监察市场,其中包括查处不当交易行为、通过即时监察价格及成交额变动以维持市场透明度、规定即时披露影响市场价格的敏感资料;以及监察持仓过于集中及价格异常波动情况;
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交易规则;
监察联交所参与者的财政状况及未平仓合约。
期交所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
监察市场,包括调查及防止市场运作受阻及不当交易行为;
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交易规则;
监察期交所参与者的财政状况及未平仓合约;
审阅未来期交所参与者的营运计划,不断充实、完善交易规则、风险管理的政策与程序。
图1.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二、香港证券市场监管法规
香港证券市场立法架构分三个层次进行监管:条例、守则和规则。这些法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执行。这种层次分明的监管机制,为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一)条例
目前,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由10个不同的条例监管。如《证券条例》、《公司条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证券(公开权益)条例》、《保护投资者条例》等。
监管证券业的主要条例是《证券条例》,用于监控证券交易和有关投资证券的顾问业务,并规定保障投资者权益及相关事宜。
监管期货业的主要法例是《商品交易条例》,用于监控商品交易和有关买卖期货合约的顾问业务。其他法例还包括保障证券及其他财产投资的《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内募交易条例》、《披露权益条例》、《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等。
(二)守则
证监会还制定了一系列与市场相关的守则,如《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证监会注册人操守准则》等。这些守则是市场参与者应遵守的一套标准,但守则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三)规则
联交所及结算公司对会员有各种规则,如《交易所规则》、《期权交易规则》、《期权结算规则》、《结算公司规则及运作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