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联系是:第一,两者均是以买卖远期标准化合约为特征的交易。
第二,在价格关系上,期货市场价格对期权交易合约的敲定价格及权利金确定均有影响。一般来说,期权交易的敲定的价格是以期货合约所确定的远期买卖同类商品交割价为基础,而两者价格的差额又是权利金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期货交易是期权交易的基础,交易的内容一般均为是否买卖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期货交易越发达,期权交易的开展就越具有基础,因此,期货市场发育成熟和规则完备为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开展创造了条件。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又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工具,从而扩大和丰富了期货市场的交易内容。
第四,期货交易可以做多做空,交易者不一定进行实物交收。期权交易同样可以做多做空,买方不-一定要实际行使这个权利,只要有利,也可以把这个权利转让出去。卖方也不一定非履行不可,而可在期权买人者尚未行使权利前通过买入相同期权的方法以解除他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由于期权的标的物为期货合约,因此期权履约时买卖双方会得到相应的期货部位。
期货和期权有一些共同的常见风险,包括:
•暂停或限制交易以及价格关系:市场情况( 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的规则运用( 例如,因为价格限制或一些“跌停板”的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令损失的风险增加,因为在此等情况下,投资者将难以完成甚或不能完成交易或进行平仓。如果投资者卖出期权后遇上这情况,损失的风险也可能较大。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也可能不存在。譬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而定,但期权本身则不受限制。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叫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平”价格的水平。
•放的款项及财产:对于因应本地或外国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项或其他财产会有多少保障,尤其是遇上有关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投资者必须了解清楚。能取回多少款项或财产可能要受特别的规例或当地法例所规管。在某些地区的法例,当投资者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被认定属于投资者的资产也会像现金一样按比例分配支付。
•佣金及其他收费:在开始交易之前,投资者先要清楚了解需要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纯利或增加投资者的损失。
•在其他司法地区进行交易:在其他司法地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联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带来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多寡或会有所不同。交易之前,必先要查明有关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投资者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进行交易的其他司法地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规则。故交易之前,应先向经纪行查询本身国家所属的司法地区以及其他司法地区所提供的赔偿种类详情。
•货币风险: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亏蚀(不论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转为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交易设施:电子交易的设施,莫不由电脑系统来进行买卖盘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等工作。但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遇到临时中断或失灵,而投资者在此等情况下所能取得的赔偿或会受到系统供应商、市场、交易所、结算公司及/或交易所参与者所负的有限责任所限制。由于这些有限责任可以各不相同,投资者请向经纪行查询有关详情。
•电子交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做的买卖,不仅和公开叫价市场不同,甚至会和在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的不-样。若选择通过某电子交易系统做买卖,就要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系统硬件或软件的失灵。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令执行,甚至没有执行。
•场外交易:在某些司法地区,同时在特定情况之下,经纪行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为投资者做交易的经纪行可能是投资者买卖中的交易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要平掉既有仓位、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都是比较困难甚至办不到的。因此,这些交易或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另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有另--套的监管制度;在从事此类买卖之前,应先了解有关的规则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