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债券发行的时候,最重要的数据就是计算利息支出总额(及其等价物)的保障倍数。与债券利息相同性质的支出(例如其他利息、租金、债券折价摊销)应包括在内,而这些“固定支出”的保障倍数也应该计算出来。在处理公用事业公司和其他控股公司发行的债权时,我们通常有必要把子公司的优先股股息计算为固定支出,因为这些费用会先于在母公司债券费用中得到支付。
当然,在计算利息或者固定支出的保障倍数时,我们会用可供支付固定支出的收益除以这些支出,从而得出答案。严格说来,所得税不应该首先从收益中扣除,但通常情况下这样做更省事,而且还能得出一个更保守的结果。在计算可供支付固定支出的收益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可供股息支付的余额(净利润)往回推,加上固定开支得出答案。
在发行高级债券的时候,只计算利息保障倍数,而把次级债券的费用剔除在外,这种算法可能更有益。次级债券费用虽然只是一个补充数字,然而,它必须一直结合着总的或者“全部的”保障倍数进行研究。从利润中扣除高级债券发行所要求的金额,单独计算某一笔次级债券发行费用的保障倍数,这种算法绝对错误。这样计算出的结果很容易对人们造成误导,如果是次级债券发行得很少,这个计算结果就会说明与发行高级债券相比,发行次级债券更加安全—这个结论显然十分荒唐。
如果优先股股息先于债券利息支付,那么可供其支付的收益既可以每股赚取的美元收益来表示,也可以股息保障倍数来表示。要算出每股收益,只需简单地将可供股息支付的净利润与股票数量二者相除即可得出答案。然而,如果有未清偿债券存在,优先股股息保障倍数就必须结合着固定支出和利息支出进行计算。换句话说,你必须计算出固定支出与优先股股息总额的保障倍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常常单独计算优先股股息,但如果人们购买发行的债券是为了用于投资,那这种计算方法就并不正确,它会产生一个严重的、令人误解的结果。
普通股收益一直是以每股多少表示,当然,这是在扣除了根据发行时就确定的年利率计算出的优先股股息后得出的数字,如果有参与分红为特征的优先股,也需要把这部分费用扣除(在计算可供普通股分配的收益总额时,优先股的后付股息并不需要从当前收益中扣除,但这种累积股息的存在,必须要被纳入账目中予以考虑)。
在不考虑1935年支付的累积股股息的前提下,美国轧钢公司的优先股股息已经按6%的固定年利率做了扣除,美国煤气和电力公司的优先股股息也是以同样的方法按照固定年利率计算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优先股的每股收益已成惯例:
使用这种算法的时候需要有所保留,它必须和固定支出和优先股股息合起来的保障倍数联系在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