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股权分割问题是同时涉及《婚姻法》与《公司法》两部法典的难题,而由于立法的缺失和股权分割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诸多争议,使得离婚股权分割成为离婚案件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时,存在“非股东配偶获得股权折价款,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或者“非股东配偶取得公司股权成为股东”两种不同的分割方式。而基于有限公司的股权的特性, 为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非股东配偶获得股权折价款,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分割方式更具有合理性。
有限公司股权的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为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驶的权利,主要包括签发出资证明、分配红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请求权。对股东而言,进行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在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兼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任免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查阅公司账簿等请求权,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并不包括股权的全部,共有的范围仅限于体现财产利益的自益权部分,并不包括体现股东身份的共益权部分。这也是离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理论基础。
如果非股东配偶直接取得股权,也就表明了对股权共益权也享有共有权,这显然违反了夫妻共有股权的原理。既然夫妻股权共有的范围仅限于自益权部分,并不包括体现股东身份的共益权部分,那么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分割时就应只能要求获得股权的价值利益即对价,而不能获得股权。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股东的稳定和股东之间信任关系以及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因股东婚变导致股东的变动不仅会影响到股东的稳定和股东之间的信任,还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非股东配偶获得股权折价能使公司股东保持稳定,兼顾了公司和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保护,因此更为合理。
最后,股东配偶经过长期参与公司经营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更为了解,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人脉,特别是与其他股东建立了信任和紧密的合作关系。由股东配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有利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也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尊重。
综合上述分析,有限责任离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时,“非股东配偶获得股权折价款,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分割方式更具有合理性,也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