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中小股东可以采取的措施
1.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掌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证据,
2.依法行使股东表决权,更换执行董事或重新选举公司董事
3.股东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法请求解散公司,撤出对公司投资。
5.与公司股东协商转让或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起诉判令收购股份,挽回损失。
公司高管具有双重的身份,首先是公司的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次也是管理者,是由董事会(或公司直接)聘任的,接受委托管理公司各项事务的人员。当发生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情形下,中下股东可以采取的措施
1.提议董事会根据章程解聘高管职务,具体程序看董事会或公司对高管的聘任书的具体约定。
2.解聘高管后,在高管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下,为高管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3.若有重大违纪违规或者其他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之情形,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是连续180日持有百分之一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5.涉嫌职务侵占罪等犯罪行为,报警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