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是名义股东侵犯了隐名股东的利益,则可以起诉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隐名股东要显明化,即使起诉,也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